贵州贵阳,男子母亲早逝,父亲又突发疾病去世,留下了一套房产。作为独生子,这套房子

时光角落的织影师 2025-05-12 17:21:47

贵州贵阳,男子母亲早逝,父亲又突发疾病去世,留下了一套房产。作为独生子,这套房子理应是他的,但是,当他去办理继承手续时,工作人员竟要求他提供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的死亡证明。这对男子来说简直是天大的难题,因为爷爷和外公他从没有见过,而且那是一九四几年的事,年代久远,他前前后后跑了一年多,找了很多部门,都没有找到相关资料。对此,男子非常苦恼:这房子是父亲一辈子的心血,无法继承就是对父亲的辜负。 据潇湘晨报5月12日报道,去年3月份,小朱的父亲因为疾病突然去世,这对他来说是巨大的打击。 因为2016年,小朱的母亲就走了,从此以后,只有父子二人相依为命。 已经没了母亲,小朱想着一定要把父亲照顾好,让他颐养天年,谁知道,父亲还没来得及享受生活有也离他而去。 小朱没有兄弟姐妹,父母一走,他成了真正的孤家寡人,这让他万分悲痛。 强撑着为父亲办完葬礼,小朱开始处理父亲留下的唯一一套房产。 因为父亲是突然走的,所以没有留下遗嘱,但是小朱作为独生子,父亲留下的所有东西理所应当都是由他继承。 小朱跑前跑后,到社区和房管所开了各项证明,也把房产证办好了,但是,当他拿着这一大堆材料办理房产继承时,却遇到了麻烦。 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告诉他,光有这些材料还不够。 根据《民法典》第1027条的规定,小朱父亲去世后,若未立遗嘱,其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 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提供死亡证明,旨在确认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如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在世。 如果无法提供,可能被视为存在其他法定继承人,导致继承程序无法推进。 父亲去世,又没有留下遗嘱,因此小朱要想继承这套房子,就必须证明双方父母已经去世。 所以,工作人员要求小朱提供爷爷奶奶以及外公外婆的死亡证明,否则,该房产就无法继承给他。 这对小朱来说是一大难题,几乎是无法完成的。 奶奶和外婆去世的晚,相关资料还能找到,但他从未见过爷爷和外公,家里年龄大的亲戚们对二人的相关信息也不清楚,到哪里去找死亡证明呢? 况且,这都是一九四几年的陈年旧事,年代实在太过久远,那个时候没有网络,没有大数据,资料库也不健全,小朱都不知道从何下手。 从2024年4月份开始,到今年5月份,这一年多小朱硬着头皮跑了好多部门,查了不少资料,始终没有找到要的东西,房产自然也没法继承。 这件事让小朱非常苦恼,吃不下睡不好,这套房子是父亲留下的唯一房产,也是他打拼了一辈子的见证,如果没有办法顺利继承,那就是对父亲的辜负。 无奈之下,小朱只能向记者求助,记者将小朱的情况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反映。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明确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 可见,死亡证明并非唯一法定材料,若因年代久远无法提供,可通过其他方式证明死亡事实。 例如公安机关户籍注销记录,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已注销,可申请调取历史档案来证明这一主张。 或者殡葬服务记录,联系当地殡仪馆或村委会,查询火化或埋葬记录,也能证明这一事实。 《民法典》第1156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司法实践中,部分地区已推行“告知承诺制”,允许继承人书面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并承担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如果贵阳不动产登记中心采纳此制度,小朱可以签署承诺书,替代无法提供的死亡证明。 要是行政程序实在无法推进,小朱还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继承权”之诉,请求法院判决其为唯一继承人。 人是活的,只要是实事求是的真相,就不应该被冷冰冰的条条框框羁绊,更不应该闹出这样的笑话。 经过记者的帮忙,5月8日,工作人员回复表示,已经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对接了公证人员,会帮忙调取相关档案,尽快解决小朱的难题。(人物均为化名) (信源:潇湘晨报 202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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