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遭遇车祸,花了百万元在私立医院治疗,因为屁 股撕裂伤愈合后,有2公分粘连,影响排便,医生建议他做修复手术,还说给他聘请专家,谁知手术5个月后,男子恢复很不理想,他到别的医院一查,伤口处有了新的粘连,肛 门功能部分受限,男子这才知道,私立医院聘请的专家,是“假专家”,男子大怒,要求假一赔三,医院只愿意赔偿手术费用,男子开着重卡房车,停在医院对面停车场,车上拉着标语: 医生来路造假!
2025年5月12日,据上游新闻报道,一男子称,遇车祸花近百万治疗,pi股整形后部分功能受限,才知遇到了假专家。
2024年1月,江苏的潘先生在东南亚自驾游时,不幸出了车祸,伤势严重,包了飞机,回国治疗。
经过诊断,潘先生不但股骨头骨折、还有会yin部撕裂伤,他选择了上海某医院做了手术治疗。
这家医院是私立医院,潘先生也是慕名而来,医院声称,可以从其他知名三甲医院给他聘请专家。
潘先生一听,很是满意,治疗期间,花费了近百万元治疗费。
潘先生买有高端商 业保 险,因此,保 险给他支付了费用,治疗也很顺利,恢复不错。
可是,他万万没有想到,就在最后手术时,出了问题,潘先生pi股上的撕裂伤愈合之后,还有2公分粘连,排便时受到了影响。
潘先生咨询医生,医生建议,要他做一个皮 瓣修复手术,来修复疤痕。
医生说到,这种手术,只要在疤痕旁边,切开一点差不多的切口即可,恢复期15天,快速便捷。
给潘先生做手术的周医生,是从某知名医院聘请来的,当时,潘先生看到了其他患者的图片后,表示同意。
2024年6月4日,潘先生做完手术,他惊讶的发现,pi股上有两道切口。
这两道切口,加起来有22公分,医生告诉他说,这是皮 瓣转移时的辅助切口。
潘先生很不放心,但医生表示,这俩切口,以后都会慢慢变浅,潘先生这才把放下心来。
5个月后,潘先生觉得,自己恢复的不是很好,他下定决心,要去别的医院检查一下。
2024年11月,潘先生到一家公立三甲肛肠科复查,结果让他大为震惊。
三甲医院诊断显示,潘先生肛 门功能部分受限,手术伤口处有新的粘连。
潘先生大怒,继而做了调查,这才发现,给自己做手术的那位周医生,并非来自知名医院,执业身份不属实,自己遇到了“假专家”。
潘先生气的火冒三丈,转头找私立医院讨要说法,他要求医院假一赔三,医院拒绝,只愿意赔偿给他做手术的相关费用。
潘先生向卫健委投诉,卫健委认定,这位周某礽医生并不是某医学院附属第九医院的医生。
关于这位专家,记者在这家私立医院官网上看到,周某礽是该院整形外科特聘专家、副主任医师、医学硕士。
但官网上并没有提及,周某礽是上海某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的医生。
市监部门认为,这是医疗纠纷,潘先生以医院诈骗为由报案,目前警方尚未立案。
2025年2月,卫健委对这家医院进行了警告,并罚款30000元。
潘先生和医院多次协商,但医院起初只愿意赔偿3万,后来提出,愿意退还最后一次手术费170000元。
而潘先生认为,自己做整形手术,属于消费行为,医院应该假一赔三,还应该赔偿潘先生后续治疗的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zha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潘先生认为,自己在医院接受医疗服务,可视为消费者,医院则是经营者。
医院虚假宣传专家资质,潘先生认为,自己有权要求医院“假一赔三”。
不过,医疗服务具有特殊性,与一般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有所不同。
在实践中,对于医疗服务是否适用“假一赔三”存在一定争议。
但潘先生作为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若医院存在欺诈行为,潘先生有权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规定: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 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
医院称聘请的专家来自知名医院,但经卫健委认定,该专家执业身份不属实。
患者基于对专家资质的信任选择该医院进行手术,结果因专家身份虚假导致手术效果不理想,身体受到损害,医院可能需承担因欺zha行为产生的相应赔偿责任。
潘先生手术后恢复不理想,到其他医院检查发现肛 门功能部分受限,手术伤口处有新的粘连。
若医院不能证明自己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就要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患者因医疗损害导致的后续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