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男子醉酒后来到便利店购买计生用品,女店员要价35元,男子觉得贵了,与女店员发生争吵,还对其进行言语羞辱。女店员忍无可忍,拿起接满热水的杯子砸向男子,并导致其烫伤。事后,男子将女店员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9万元,法院这么判了!(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男子陈某在喝完酒之后来到便利店购买商品,在准备结账时看到店内有售卖的计生用品,于是便挑选了一盒自己经常用的。
在准备结账时,女店员告诉陈某这一盒计生用品价格是35元。
陈某懵了,因为这款计生用品自己常用,对于价格也很熟悉。在其他地方仅需要25元,为什么在这里要贵10块钱?于是陈某便向女店员问其原因。
女店员解释称,店里售卖的计生用品为正品,质量方面安全可靠。
陈某明显不相信,认为女店员就是看自己喝醉酒故意宰客,于是与女店员发生了争吵,在此期间,陈某用言语对女店员进行羞辱、调戏。
女店员被气得不轻,随手拿起面前装有热水的水杯,直接砸向了陈某,并导致陈某受伤。
事后,陈某来到医院进行治疗。康复后,陈某又一直诉状将女店员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9万余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陈某有权提出索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当中,女店员使用装满热水的水杯将陈某烫伤,不仅对陈某造成了人身损害,同时也产生了医疗费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陈某认为,女店员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陈某受伤,自身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同时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本案当中,由于陈某不满计生用品的价格与女店员发生争吵,并用言语对女店员进行羞辱,侵犯了女店员的名誉权,其有错在先,也是是导致该起案件的直接原因。
第三,法院该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陈某的诉求是否有法律的依据。
法院审理时查明,陈某在与女店员发生争吵时,对女店员进行言语上的羞辱,侵犯了女店员的名誉权,并造成女店员情绪激动。
考虑到陈某在当时属于醉酒状态,再加上两人在身形上的差距,女店员使用杯子将陈某烫伤的行为,应视为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认为,陈某对女店员进行人格上的羞辱,是导致该起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在本次案件中女店员的行为并不存在过错,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求。
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