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要不要担责?”湖南株洲,网传一名老人多年来疾病缠身,早些时间又因偏瘫摔断了腿住进医院,住院期间,让女儿带身份证到银行取一笔5万元的定期存款,用来支付医疗费,但却遭到了银行工作人员的拒绝,银行工作人员表示老人本人到场才能办理。 老人女儿与银行工作人员多次沟通未果,无奈让丈夫用轮椅将老人推到银行,结果取个钱,银行1个多小时还没给办完,过程中老人还不幸去世。 虽然老人系突发疾病去世,但是老人的家属难以释怀,对银行的做法提出质疑。(来源:极目新闻等)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取个钱而已,人都到了1个小时还取不了?”“明知道老人身患重病,为什么银行不能特事特办?派人到老人家里去办或者办的快一点”“老人这哪是病死的,明明是被银行气死的!银行业太教条了!没有人性!支持老人家属向银行索赔!” 对此,涉事银行回应,确实发生了储户死在银行门口的事情,正在配合警方调查以及处理善后事宜,具体情况后期会通报。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重病老人取钱,银行要求其本人必须到场是否违规?发生这样的事情,银行要不要担责? 1、重病老人取钱,银行要求其本人必须到场是否违规? 银行工作人员明知道储户是一名老人,且还是重病患者,没有上门主动提供服务,而是要求老人本人到场办理,确实显得不人性化! 不过,《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并登记资金的来源或者用途。 也就是说,出于反诈要求,个人存取现金5万元以上的,银行不允许代办,要求储户本人到场并没有什么问题。 具体到本案,银行不主动提供上门服务,而是要求老人本人现场办理业务,虽然显得不人性,但也算不上违规。 2、发生这样的事情,银行要不要担责?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老人是在取款过程中死亡的,但是要确定银行应否承担侵权责任,还要看银行是否存在过错,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以及与老人的死亡的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如果银行在给老人办理业务过程中,故意拖延时间,没有及时发现老人状况不对,或者发现老人状况不对后,没有给予及时的救助,即便老人系因突发疾病死亡,银行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反之,银行系正常给老人办理业务过程中老人突发疾病,银行及时发现了老人的异常状况并给予相应的救助,就无需担责。 3、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重病老人应要求赴银行取款时去世#
“银行要不要担责?”湖南株洲,网传一名老人多年来疾病缠身,早些时间又因偏瘫摔断了
闻花听叶
2025-05-15 16: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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