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石狮,一女子喜欢上一名已婚男子,为了能和他在一起,女子竟给男子的妻子转账12

重瓦下庆 2025-05-16 08:36:49

福建石狮,一女子喜欢上一名已婚男子,为了能和他在一起,女子竟给男子的妻子转账120万,希望她能主动退出。然而一年半过去了,男子并未与妻子离婚,女子一怒之下将男子及其妻子告上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返还120万元。没想到,法院竟然这样判!

(来源:长江云新闻)

据报道,女子石某和已婚男子韩某是同事关系。

由于平时韩某在工作中对石某十分的照顾,让石某对韩某产生了不一样的情愫,久而久之石某发现自己爱上了韩某。

虽然石某知道韩某已经结婚,但她还是控制不住自己的想法,最终向韩某进行了表白。

韩某一开始碍于世俗伦理,没有答应石某的追求,可奈何石某的坚持终于打动了韩某。

此后,二人发展成为了地下情人关系,期间石某为韩某生下了一个儿子,这让韩某十分高兴,他不仅给了石某一大笔钱,还给石某一套房和一辆车,总价值达到了600万元。

石某见韩某如此大方,如此有钱,自然是想把韩某绑在身上,所以为了能彻底得到韩某,石某索性带着儿子去找了韩某的原配杨某摊牌,表示只要杨某愿意与韩某离婚,其愿意拿出200万的经济补偿,而且石某当场就转了120万元给杨某。

杨某当时得知韩某背叛了自己,也是十分的气愤,但她还是收下了这百万巨款。

可一年半过去,韩某却丝毫没有离婚的迹象。石某觉得自己人财两空,便将韩某和杨某告上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返还120万。

那石某的诉求能得到支持吗?

本案中,石某给杨某这120万元,是希望二人能离婚的。

也就是说,这120万元是附带条件的赠与行为。

《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因此,一般来说杨某在收了120万元后,就应该与韩某离婚。

可是石某与韩某的关系本就是不正当关系,他们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

根据《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也就是说,石某以120万元要求杨某离开韩某,该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那既然是无效行为,杨某获得这120万就是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可是法院调查发现,在石某给杨某120万的时候,杨某已经和韩某签订了《离婚协议》,其二人正处于离婚冷静期。

由此可见,石某的目的其实已经变相的达到了。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石某以200万元要求杨某和韩某离婚,该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故判决驳回了石某的诉请。

也就是说,石某这120万元是暂时拿不回来了。不仅如此,石某可能还要再给杨某600万元,而这个600万元其实是韩某与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由此可见,韩某背着妻子杨某,将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600万元赠与石某,该行为不仅侵犯了杨某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同是也违背了公诉良俗,而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是无效行为。

因此,杨某有权要求石某归还600万元。

其实石某给杨某的120万元,可能就是韩某赠与石某的钱,但现在石某不仅要归还600万元,连那120万元都可能拿不回来了,简直是因小失大。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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