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谁伤谁有理!”四川内江,7旬老太在饭店里当众掀一名女子的短裤,后见女子用手阻拦,又打了女子一拳。女子怒不可遏,当即一把将老太推倒,导致老太摔伤,自己也被老太抓伤手臂。事后,老太的家属不愿意了,要求女子赔偿,未果后,先是报警,而后又将女子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来源: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去年夏天,女子刘某在一饭店吃饭,因为天气热穿了个短裤。
期间,70多岁的张老太也来到该饭店,看到刘某后多次掀刘某的裤子。
刘某言语制止未果,在张老太再次掀自己裤子时,用手挡开张老太的手,结果被张老太用拳头击打。
刘某怒不可遏,一把将张老太推倒在地导致张老太摔倒受伤,过程中自己也被张老太抓伤手臂。
随后,张老太的家人闻讯赶到现场,要求刘某带着张老太看病。刘某的丈夫也赶到现场,陪同张老太的家人一起将张老太送医治疗,并支付了200元医疗费。
虽然如此,张老太的家属还是报了警。
报警后,经鉴定张老太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患有精神病,伴听力及语言障碍为无行政责任能力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警方认为张老太的行为违法,但因张老头无行政责任能力,对张老太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书。
随后,张老太的家属以张老太的名义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赔偿张老太的医疗费、护理费等等损失共计5800余元。
一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张老太受伤的起因是其在饭店内无故去掀起刘某的裤子,进而与刘某发生肢体冲突,刘某阻挡张老太时被张老太击打,遂将张老太推倒在地致其受伤。
《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本案事发时间为6月下旬、事发地点属于公共场合,天气炎热,当事人衣着较少,张老太当众无故捞起其他女性的裤子属于侵害他人隐私和尊严的违法行为,刘某对其进行阻挡理所当然,张老太受阻后不仅没有后退反而进一步击打、抓挠刘某,刘某将其推倒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并未超出必要的限度。
警方出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亦认定张老太的行为违法,之所以对违法行为人张老太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原因是张老太无行政责任能力,而非否定其行为的违法性质。尽管张老太的民事行为能力受限,也不妨碍刘某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
综上,一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张老太一方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张老太一方不服提起上诉,表示第一、张老太之所以掀刘某的裤子,是见刘某的裤子外露才帮刘某捞了一下裤子。是刘某误以为干啥,就先动手,用手将张老太的手打开,与张老太起了争执。
第二、刘某面对一个无威胁、无刑事能力的70多岁残弱老人完全可以避免造成伤害,非要上前用力把人摔伤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第三、《刑法》第18条、第20条规定,精神病人在特定状态下实施的行为,并不被视为不法侵害,由于精神病人的行为不构成不法侵害,因此对其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张老太一方还提供了一份关于刘某的行政处罚书,拟证明刘某有犯罪行为,有伤害张某的事实。
二审法院这样判!
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认为经过警方以及法院的调查,本案的事发原因以及事发经过已经非常清楚。
不法侵害指的是违反法律,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或者损害的行为,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等。
法律规定精神病人在无法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的危害,不负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其行为合法。
警方向张老太出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确认因张老太被鉴定为患有精神病症伴听力及语言障碍、无行政责任能力,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刘某在公共场所被张老太无故捞起裤子,用手将张老太的手挡开时,又被张老太打了一拳,刘某随即用手将张老太推倒,该行为是为了制止张老太的继续侵害,并未超过合理限度。整个事发过程,刘某的行为并不存在任何过错。
综上,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再次驳回了张老太一方的诉请,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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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与本案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