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生前留下遗嘱,把自己所有的财产都给了妻子。可当男子去世后,妻子想要按

重瓦下庆 2025-05-21 08:34:30

上海,一男子生前留下遗嘱,把自己所有的财产都给了妻子。可当男子去世后,妻子想要按遗嘱过户房产时,却遭到了法院的干涉。法院称:“你不能继承男子的全部遗产。”男子的妻子忍不住问道:“遗嘱难道不是有最大效力吗?为什么不能继承?”

(来源:大象新闻)

男子王某和妻子路某的感情一直很好,二人先后孕育了两个女儿,大女儿已经20岁,小女儿才5岁。然而老天有些不开眼,王某正值壮年就得了不治之症。

在王某生命的最后时刻,他亲笔写下了一份遗嘱,将名下的房产、存款等全部交由路某继承。

王某离世后,路某缓了很久才走了出来。之后,路某打算走法律程序继承王某的遗产,特别是一套房子需要过户。

可是法院介入后发现,这个遗嘱有很大的问题,没有给未成年的小女儿留下部分遗产。

因此,法院不同意让路某继承王某的全部财产。

对此,不少网友觉得遗嘱是个人意愿的体现,法律应该充分尊重。王某辛苦一辈子,想把财产留给妻子,这是他的自由,法院不该干涉。

但也有网友认为,万一女方以后又找了一个,那谁能保证孩子的权益?

那从法律角度,路某是否有权继承王某的全部遗产呢?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也就是说,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法定继承为优先,而法定继承的继承人包含了第一顺位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而在有遗嘱的情况下,只要遗嘱是合法有效的,那法定继承也得靠边。

王某在生前自己立下遗嘱,这属于自书遗嘱。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这意思是,自书遗嘱必须满足上面条件才能生效,并不需要有见证人在场。

而王某在自书遗嘱中,明确将自己的全部财产给了妻子路某,那原则上应该按照遗嘱的要求执行。

可是王某如果把遗产全部给了路某,那么可能会导致其年迈的父母或者未成年的女儿得不到赡养和抚养。

因此,《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也就是说,即便王某想要把所有产出给妻子路某,但只要王某还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在,他就必须为这些继承人保留部分遗产。

如果王某的父母健在的话,有退休金,不算没有生活来源,所以不分给他们没有问题。但王某那5岁的女儿不仅缺乏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所以必须为其保留部分遗产。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路某才同意将房产的份额设置成三份,由路某及大女儿,小女儿按份共有,即每人可以享有房产的三分之一份额。

以后如果要处置掉这份房产,路某就必须要把钱分给大女儿和小女儿,而不是独享了。

对于这个最终结果,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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