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女子在家收拾屋子产生不少垃圾,出门时被同单元老太索要。女子因自己要用,三

修竹史策 2025-05-24 13:15:16

安徽,一女子在家收拾屋子产生不少垃圾,出门时被同单元老太索要。女子因自己要用,三次拒绝老太。之后女子看到拾荒老爷爷,便把垃圾给了他。这可把老太气坏了,骂女子没教养,女子与之争吵并曝光此事。这事虽小却闹得邻里不愉快,让人不禁思考邻里间到底该如何相处。

据2025年5月22日河南百姓315新闻报道,在一个小区里,住着一位年轻女子。这天,女子趁着周末在家好好收拾了一番屋子,这一收拾,垃圾堆了不少。

她打算出门把这些垃圾扔掉,可垃圾实在太多,一次根本拿不下,她就想着先拿一部分下去。

女子提着垃圾刚出单元门,就有一位老太凑了过来,眼睛直勾勾地盯着她手里的垃圾,开口说道:姑娘,你这垃圾给我吧,我拿回去还能卖点钱。

女子赶忙解释:大妈,我这垃圾我还有用呢,不能给您。老太听了,不太相信,站在原地没动。

女子见老太没反应,便提着垃圾往垃圾桶方向走。可没走几步,老太又追了上来,再次说道:姑娘,你就把垃圾给我吧,别浪费了。

女子有点无奈,但还是礼貌地拒绝了:大妈,真不行,我留着还有事儿呢。老太皱了皱眉头,不太高兴地嘟囔了几句,但也没再纠缠。

等女子扔完一部分垃圾,又回去拿剩下的。再次出门时,老太居然还在单元门口等着,看到女子又提着垃圾出来,立刻上前说道:姑娘,这回该给我了吧。

女子心里有点烦了,但还是耐着性子说:大妈,我真不能给您,您就别为难我了。说完,女子加快脚步往垃圾桶走去。

女子扔完垃圾往回走时,看到一位拾荒的老爷爷在附近。老爷爷衣衫褴褛,背着一个破旧的袋子,正艰难地翻找着垃圾桶里的东西。

女子心里一酸,想到自己家里还有不少可回收的垃圾,就赶紧回家把剩下的垃圾都拿了出来,径直走到老爷爷面前,把垃圾递给了他。

老爷爷接过垃圾,感激地看了女子一眼,嘴里不停地说着谢谢。

就在这时,之前那个老太不知道从哪里冒了出来,看到女子把垃圾给了老爷爷,顿时恼羞成怒,指着女子就骂:你这姑娘怎么这么没教养,我好心好意跟你要垃圾你不给,倒给这个老头子,你啥意思啊?

女子听了老太的话,也生气了,反驳道:大妈,我都跟您说了三次了,我这垃圾有用,您还一直纠缠。我看这位老爷爷挺可怜的,给他怎么就没教养了?

老太不依不饶,继续骂骂咧咧:你就是看不起我,故意气我,你这种人以后在小区里别想有好日子过。

女子气没想到老太会这么不讲理。她掏出手机,把刚才争吵的过程录了下来,然后发到了网上,让大家来评评理。这事很快就在小区里传开了,也引起了网友们的热议。

有的网友说:这老太也太过分了,人家不给垃圾就骂人,太没素质了。

也有的网友说:女子其实可以好好跟老太解释解释,没必要把事情闹得这么大。

这事虽小,却闹得邻里之间很不愉快。女子觉得特别委屈,她只是做了自己觉得对的事情,却遭到了老太的无理谩骂。

而老太呢,也因为自己的行为,在小区里落了个不好的名声。

在这件事中,主要有以下几点争议:

第一,垃圾的所有权归属与处分权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女子产生的垃圾虽属废弃物,但在丢弃前仍属其所有物,其有权决定是否赠予他人。

老太三次索要垃圾,本质是请求女子让渡部分物权,但女子明确拒绝后,老太无权强制要求。

需注意,若垃圾中包含可回收物,其经济价值虽低,但仍属所有者可控范围,女子拒绝赠予不构成侵权。

第二,老太的谩骂行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害

老太当众指责女子“没教养”“看不起人”,属于以侮辱性语言贬损他人人格。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老太的言辞虽未直接捏造事实,但“没教养”等表述带有贬损性,且在公共场合传播,客观上可能降低女子社会评价,涉嫌名誉权侵权。

女子可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要求老太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若造成精神损害,还可主张赔偿。

第三,邻里间虽无强制互助义务,但《民法典》第八条强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老太索要垃圾虽属个人行为,但反复纠缠、恶语相向显然违背了邻里间应有的包容与尊重。

女子选择将垃圾赠予拾荒老人,系基于同情与善意,其行为符合社会公德,且未侵犯老太合法权益。

老太因未获赠垃圾而谩骂,反映出其将个人利益凌驾于他人权利之上的错误观念。

邻里之间本应该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可就因为这点垃圾的事,闹得大家心里都不痛快,真是不值得。

0 阅读:1002

评论列表

用户16xxx90

用户16xxx90

2
2025-05-24 14:48

不要同这类人搭讪,还有更恶毒的目的,就是找个棺材本儿,

猜你喜欢

修竹史策

修竹史策

修竹史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