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孙某倒霉透顶,在家门口捡到5350元现金,等失主报警找来后痛快归还。本以为事情结束,没想到5天后失主刘某又找上门,非说少了14650元。孙某懵了,做好事咋还倒贴?两人争执不下,刘某还找了证人把孙某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孙某还钱,孙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发现刘某证据不充分,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诉求。
(来源:贵州省毕节中院)
据报道,当天孙某下班回家,刚走到家门口,就瞧见地上有个黑塑料袋。他好奇地捡起来打开一看,好家伙,里面全是崭新的50元大钞!
孙某心想,虽然这一笔钱对他来说不算小数目,但他想着这钱肯定不是自己的,失主丢了肯定着急,便决定等失主找来。
没过几天,失主刘某就报警找上门了。孙某二话不说,当着民警的面,把捡到的5350元现金一分不少地还给了刘某。
刘某当时还一个劲地感谢孙某,孙某心里也挺高兴,觉得自己做了件好事。
本以为这事儿就这么过去了,可谁能想到,5天后,刘某又气势汹汹地找上门来了。
他一见孙某,就大声嚷嚷:你当时捡到的钱不止5350元,还少了14650元呢!
孙某一听,差点没晕过去,他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做好事还能做出个无底洞来。
孙某赶忙解释:我当时捡到就这么多钱,全还给你了,一分都没少!
可刘某根本不听,一口咬定孙某昧下了那14650元。两人你一言我一语,争执不下。
刘某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还找了3个证人,说这3个人都能证明他当时丢了更多的钱。
随后,刘某一纸诉状把孙某告上了法庭。
从民事法律关系来看,孙某捡到刘某丢失的5350元现金并归还,这一行为本身符合拾金不昧的道德准则,也符合《民法典》中关于拾得遗失物应返还权利人的规定。
孙某在归还过程中,并无任何过错或不当行为,他履行了作为拾得人的法定义务。
刘某主张孙某昧下了额外的14650元,这一主张需要他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本案中,刘某虽然找了3个证人,但这些证人的证词存在诸多疑点,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孙某确实捡到了他所说的全部金额。
证人的证词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记忆偏差、主观臆断等,因此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此外,从逻辑和常理的角度来看,如果孙某真的捡到了比归还金额多得多的钱,他为何会在归还5350元时不提出异议,而是选择默认?
这种行为显然不符合常理。相反,孙某在归还时积极配合警方,表明他并无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
再者,法律对于拾得遗失物的处理有着明确的规定,拾得人并无义务对遗失物的具体金额进行核实或保证。
孙某在捡到钱后,主动等待失主并归还,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刘某作为失主,应当对自己的财物负有保管义务,因自身疏忽导致财物丢失,不能将责任完全归咎于拾得人。
如果允许刘某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主观臆断就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这将严重损害拾金不昧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公序良俗。
法律应当鼓励和保护拾金不昧的行为,而不是让拾得人陷入无端的纠纷和诉讼之中。
综上所述,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刘某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也违反了法律对于拾得遗失物处理的规定以及公平、公正的原则。
因此,刘某的诉求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可是,一审法院审理后,居然判孙某还钱。孙某自己明明做了好事,怎么还落得个这样的下场,他哪能服气啊,直接选择了上诉。
二审法院接到上诉后,审查发现,刘某虽然找了3个证人,但这些证人的证词存在很多漏洞,并不能充分证明孙某捡到的钱就是他所说的那么多。
而且,孙某从一开始就积极配合民警,主动归还了捡到的钱,没有任何隐瞒或者占有的迹象。
经过一番调查和审理,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求。
这事,大家都觉得真是让人哭笑不得。孙某做好事却遭遇这样的麻烦,好在最后真相大白。
而刘某这种无端诬陷的行为,也让人十分不齿。
这起事件也提醒大家,做好事虽然值得提倡,但遇到这种无端纠缠的情况,也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孙某不存在“主动等失主”的现实行为,[哭笑不得]孙某如果把钱交给警察,或者写出认领公示,这才是主动,很明显孙某什么也没做,被动的被找到,主观上想占有,但不算非法所得,因为性质还不恶劣[哭笑不得]其次,失主在👮的见证下已经收下钱款,并且没有异议,那就是认可了,最后,谁主张谁举证,证据要求确实可靠,并且应该回避有利益关系的人,比如亲人,失主列举的证人应该清清楚楚拿出证据证明孙某捡的时候的确就是两万,证明不了就不会采信,而且,此案还可以有延续……孙某是否存在敲诈,诈骗,证人是否有做假证,污蔑被告等等,建议被告反诉[哭笑不得]也让我们这些法盲了解吃瓜看热闹
笑风云
既然钱数额对不上,证明钱不是他的,让他把那不义之财交出来,让孙某继续等待失主来认领。在问下一审法官是怎么判的案子,依据是什么,就是所谓“失主”的“证词”吗?
用户14xxx05
以后捡到钱就问失主掉了多少,如果对不上那就不是失主丢的
就事论事
数额不对,不是他的!收入国库!
丰衣足食
那么多的废话,既然捡到的钱与丢失的钱不符合,那就证明不是刘某丢失的!这钱不能给刘某
用户16xxx59 回复 05-25 19:25
这事值得推敲,说不定这钱一开始都是别人的,却被他诈骗去了。可恶。
老头
判官怎么会犯这种低级错误?人家说少多少就是多少
暮卷西山雨 回复 05-25 17:48
起码渎职罪
JORENSON 回复 05-25 18:26
多的五五分[静静吃瓜][静静吃瓜][静静吃瓜]
韭菜炒大葱
其实这家伙本来就是准备占为己有的,否则就会第二天交到派出所了,哪会等5天警察找上门才把钱拿出来?确实非常可疑。
平风平顺 回复 05-25 01:12
你没眼睛吗?不是拾主5天才报警,而是失主5天后才来找拾主来对账。
用户15xxx06 回复 05-25 17:10
瞎子就不要丢人现眼
用户10xxx38
知道什么叫路不拾遗吗?就是为了避免这种麻烦的!
清风徐来
其实失主与拾主,都是一路货。一个故意丢钱下套。一个捡了,真要回交给警察,何必等五天?分明是监控拍到了。还钱不问丢多少,还回时不点吗?哪有过几天发现少了近四分之三,这不故意下套讹人吗?警察在场怎么调解的?不要双方交接点清吗?
用户15xxx06 回复 05-25 17:10
眼睛瞎就不要出来丢人现眼
用户10xxx12
孙某就该被白白的冤枉一顿?
大海
数量不对,那这个钱升钱就不是他的!
东和
证明这钱不是刘某的,刘某有涉嫌侵占他人钱财之罪名。
用户18xxx42
最可恶的不是失主以怨报德,而是一审法官的糊涂判罚(好一点是水平问题,就怕是有心的)
cuidj50
为什么不反告失主敲诈?
和睦中国
说了一大堆,14650元和5350元究竟有和关联❓14650元这个数从那里来,三个证人总会说到这个数额那来的吧,至于家门口捡到还有这么多证人,分明是4个人设计好的敲诈,难道法院也相信三个证人在孙某门口看见孙某捡到钱了,整个故事尽是一派胡言……
用户10xxx63
代价太低,应处罚所讹的十倍以上处罚
用户15xxx02
数额差这么多明显不是他丢的钱,应当判其将钱款上交公安局管理,等真正的失主领取,如长时间无人认领,该比钱应归拾起人所有
驻倭华军
把敲诈勒索说的真tm轻巧。而且数额不对第一时间想的不应该是这不是失主吗?
以德服人
一审法官查一下
用户10xxx30
污告反坐,就减少了许多麻烦
年华
一审的法官应该追究法律责任。这个一审法官不是蠢就是坏。
用户15xxx06
反告他诈骗
浩月当空
这样就算了吗?
梓铭
瞎编乱造报警时难道不说丢失多少钱吗,
开心就好
我丢了几百万,你信不信。
用户10xxx45
那5350元肯定不是那个失主的!
用户10xxx48
这个一审好象法官不会这样判决的,小编是否讲下时间地点,但愿不是杜撰的。
北极星
孙某捡到的钱不是刘某的,刘某应把5000多还给孙某 等待下一个失主
用户10xxx02
第一次警察根据什么判断5350元是刘某丢的
修炼而行
失主与警察首先要核对金额吧?数目不对,警察敢给钱失主?失主会当场表示感谢?
楚同风
诬告全无后果,这就是为什么有这么多讹人的案例的原因。
等爱的樱桃
数目不对 钱就不是刘某的!
戏如人生
反告它诬陷罪。
天高祥云龙在飞
你怎么证明钱是人家捡的
八爪鱼
既然5350元对不对上数,法院怎能不判失主交还捡到钱的人呢?
寿卿山人
还失物要报警
老马哥
古书《拍案惊奇》都讲了这种案例和正确的判决方法。—— 数目不对,说明那人并不是真正的失主,判定此钱与那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