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是银行败了!河南平顶山,一大爷将收上来的40000元账款存入了银行,可不曾想

小魏档案 2025-05-25 13:21:03

这次是银行败了!河南平顶山,一大爷将收上来的40000元账款存入了银行,可不曾想,二十多年后,他带着存折来取款时,却被告知其中39400元已被他人在异地用银行卡取走了,剩余600元则在银行柜台被取走。大爷当场坚称自己从未取过钱,为了弄清楚真相,他拨打电话报了警,但由于时间久远,具体情况已无从查证。随后,大爷根据警方的建议,将银行告上了法院,法院这样判了。(信息来源:裁判文书网)

“钱是放在你们银行存的,我从来没有取过,出了问题凭什么要让我们老百姓买单?”

事情是这样的,梁大爷多年前收到的一笔40000元还款债务,随后便一直作为家里的应急资金存放在银行的存折里。

然而,20多年后的一场家庭变故,让他急需这笔救急钱。

当他拿着存折匆匆赶到银行,准备取出这笔存款时,银行工作人员竟告知他,存折中的存款早已被取走了。

梁大爷满脸疑惑,坚称自己从未动过这本存折,更别提取款了。他指着存折上空白的记录,质疑银行工作人员是否搞错了。

但工作人员却拿出一系列证据:一张600元的柜台取款单、39400元的异地取款流水记录,以及一份由梁老伯亲笔签名的银行卡开户凭证。

即便银行言辞凿凿,梁大爷还是坚称他从未开过银行卡,也没有到ATM机上取过款,更不懂如何操作这些复杂的金融工具。

面对梁大爷的质疑,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即使不是梁大爷本人支取的款项,也不排除是他的家人和身边人所为,他也应该为没有保管好银行卡密码而承担责任。

这一说法让梁大爷气愤不已,他觉得银行这是在不断找借口来推诿责任,于是,他当场报警进行求助。

然而,当警方到达现场并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后,认为由于时间跨度太长,事实真相如何无法查清楚,便只能建议梁大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于是,梁大爷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定银行向其支付40000元的本息。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银行一方再次提交了之前给梁大爷看过的证据,强调取款行为的确是梁大爷一方所为,有证据证明,银行已经对储户的财产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而梁大爷则坚持要求法院对银行卡的开户申请和600元取款单进行笔迹鉴定,以证明自己的清白。

经鉴定,银行卡开户申请和600元取款单上的签名均非梁大爷本人所写,但两者的笔迹均来源于同一人。

这也就说明这说明银行卡开户和600元取款的行为极有可能是同一人假冒梁大爷所为。

本案中,梁大爷基于信赖利益将钱款存于银行,双方就此形成了储蓄合同的关系。

银行有义务保障梁大爷存款安全。该鉴定结果表明有人假冒梁大爷开户取款,银行未能识别假冒行为,未尽到对储户身份严格核实的义务,其就违反了合同约定。

在具体的责任,根据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银行无法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应认定存款关系成立,需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也就是说,银行主张梁大爷取款或其家人支取,但实际上,涉及的签名非梁大爷本人,且银行一方也无证据证明梁大爷有过错,银行应承担向梁大爷支付40000元本息的责任。

最终的结果可想而知,法院是支持了梁大爷的诉求,判令由银行一方向其支付40000元本息,此外还要承担鉴定等费用。

银行一方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总之,储户把辛苦攒下的钱存进银行,本就是图个安全放心,结果钱没见着,反倒成了“被消失”的冤大头,这不就是明晃晃的变相失窃吗?

那银行当然要为此承担责任了。

要知道,金融行业的根基就是信任。如果银行不把储户资金安全放在首位,谁还敢把“养老钱”“救命钱”等托付给他们呢?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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