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宜兴,一家商户因为多收了消费者0.0036元,以及商户所售商品中存在没有经营者名称、地址等情况,被消费者索赔500元。商户对此明确表示拒绝后,消费者就举报到当地市监局,导致商户因此被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0.01元,并被处以99.99元的罚款。事后商户明确表示:与收银早就说过要四舍五入,可能收银没有理解,而当时正好碰到了职业打假人,所以自认倒霉了。
据潇湘晨报5月21日报道,一位顾客来到董先生经营的商铺,购买了一件标价3.3264元的商品,然后在收银结账时,收银员通过扫描顾客的支付宝付款码,收款3.33元。
2025年4月14日,该顾客在董先生的商铺购买散装称重的油面筋时,发现上面没有贴上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识,认为董先生售卖的是三无产品,于是要求其赔偿500元。
董先生当时并未同意,认为其他几袋油面筋都贴了标识,就这一袋可能标识掉了,居然被顾客拿来索赔,这显然是职业打假人的行为。
见董先生不同意赔偿,顾客就向市监局进行了举报,称董先生不仅多收钱,还售卖三无产品。
2025年4月17日,市监局介入后,董先生就多收钱一事,同意退还顾客0.01元,他表示自己已经提醒过收银员要四舍五入,但收银可能没理解真正的意思。
不过,对于董先生主动退还0.01元一事,顾客并未接受。
随着市监局的调查深入,发现董先生的商铺收银存在多次多收钱的问题,但具体多收了多少已经无法计算,所以只按照最近的一次多收钱来处理。
目前,市监局对董先生多收钱的问题,以及销售三无产品的问题,作出了相应的处罚。
那从法律上来讲,此事该如何评价?
1、董先生擅自对商品的金额进行四舍五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也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
根据《价格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在日常生活中,商家收钱一般都是少收。比如董先生在商品上明确标明的是3.3264元,一般来说收款应该是收3.32元。
可是收银却四舍五入,收了3.33。虽然这钱的确不多,但也的确违反了价格法中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的规定。
由此可见,董先生的确违法了。市监局有权对董先生进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以下的处罚。
董先生在被查处后积极退钱,这说明其有悔过之意,而且这个涉案金额的确很小,都在几分钱上下波动,属于违法情节轻微的情形。
因此,市监局只要求董先生退还0.01元给顾客,并对董先生的商铺做出了99.99元的罚款处罚。
2、董先生所售油面筋的包装上没有生产厂家名称,保质期等,这的确是三无产品。
三无产品,一般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来路不明的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等资料;
(四)有期限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董先生所售的油面筋都是包装好的,不属于裸装食品,所以需要生产厂家、日期和有效期等标签。
既然消费者购买的那包油面筋是没有标签的,且不管是不是掉了,对消费者而言,没有看到标志就算三无产品。
因此,董先生的确有监管不力的失察之责。
不过,鉴于董先生并非故意销售三无产品,而且同一批次的油面筋中,就只有一包是没有标签的,那可能的确是途中掉了,所以违法情节并不严重。
对此,市监局就董先生销售三无产品一事,给予了警告处罚。
最后,食品安全问题以及食品标价问题,一直都是有关部门重点关注的,也是老百姓最为关注的。商家要想生意好,在这方面就不能偷懒。希望其他商家们也要以此为戒,做好食品的安全管理。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