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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某环保科技公司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造成少报收入40多万元,已走逃(失联),拟处20000元罚款

厦门某环保科技公司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造成少报收入40多万元,已走逃(失联),拟处20000元罚款
#厦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
速XX(厦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03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姓名:方XX,身份证号:350623XXXXXXXXXXXX):
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1.你单位2022年少报收入共计446967.68元,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改之后应进行处罚,拟对你单位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罚款。
因你单位已不在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址,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我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税一稽罚告〔2025〕116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及依据你(单位)可前来我局查阅,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5月27日
法律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厦门逃税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