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翰已经退出持股人的某家公司,仍被法院送达传票。是否在张翰持股期间发生的债务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张翰能够免责吗?按照法律规定,股东出资是公司资金的最初来源,是公司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重要保障。股东若未能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因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先向公司请求而未实现全部债权后,才能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承担责任。故而此情形下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以上面的规定来看,张翰作为该公司曾经的持股人,当时并没有对自己的股权进行相应的资本注入。所以公司在发生债务时,债务人有权要求张翰进行资本补充,也就是该公司10%的资金份额。
很明显,光拉银行肯定是行不通的,大约汇金自己也知道,所以号召自己控制和持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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