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男子在妻子出车祸离世后拿到465000元的赔偿款,不料,男子的岳父母知道消息后,却要求男子将其中30万元分给他们,男子不肯,岳父母便一纸诉状将其告上了法院,法院这样判了。(来源:大河报等)
“你们二老已经拿了6万元,为何还要这么咄咄逼人?”
陈老汉和妻子婚后育有两子四女,但由于小女儿陈某自小残疾,行动不便,陈老汉夫妇便总是担心她的未来。
2000年7月,经人介绍,陈某与同样残疾且智力低下的赵某结为夫妻。
赵某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经济收入,靠着村里的帮扶成为贫困户,二人婚后多年一直没有子女。 就这样,赵某与陈某的日子磕磕绊绊地过了二十余年。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23年12月份,陈某在路边行走时,被一辆失控的车辆撞倒,经全力抢救,还是没能留住她的生命。 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某在此过程中无责,肇事方一方随即赔偿了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2.5万元。
由陈老汉夫妇拿到了其中的6万元,剩下的46.5万元早已被女婿赵某悄悄取走。 当陈老汉夫妇得知这个消息,便找到赵某,希望他能够再次分割赔偿金。
赵某此时一会儿说钱已经花完了,一会儿又说自己以后生活没了依靠,无论怎么说,他就是不肯拿出一分钱。
陈老汉夫妇在多次索要未果后,便将女婿赵某告上了法院,要求赵某返还女儿的死亡赔偿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
陈老汉夫妇一方认为,女儿陈某的意外离世让他们痛心疾首。如今,他们白发人送黑发人且年岁已高,更需要这笔钱作为赡养费,故应当分割得这笔赔偿金。
对此,赵某一方则认为,对于妻子的赔偿金应当按照遗产的继承原则来进行分配,而其作为丈夫,又没有劳动能力,应当要分得更多。
法院会怎么判呢?
在这里需要纠正大家的一个误区是,赔偿金并不等同于死者的遗产。
所谓赔偿金,一般代表的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其死亡导致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不属于遗产。
在实践中,对于赔偿金的处理一般认为是共同共有,参照继承的原则来进行分配。
首先,赔偿权利人是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其次,在分配过程中,家庭成员需要达成协议。如若不然,就要加以考虑近亲属中是否存在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对其适当倾斜。
显然,在本案中,赵某作为陈某的丈夫,陈老汉夫妇作为陈某的父母,均为陈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分配赔偿金。
院方认为,女儿的死亡对陈老汉夫妇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打击,从情感角度而言,陈母承受着丧女之痛 ,这是不容忽视的事实。
此外,陈老汉夫妇在经济上也遭受了损失,具体表现为赡养费因女儿死亡而出现减损。
但由于他们仍然有众多其他子女赡养,对于赔偿金需求更小。
反观赵某,因其残疾且无劳动能力,对陈某更为依赖,在陈某离世后则更需要这笔赔偿金生活。
这样一来,法院综上认定赵某与陈老汉夫妇一方在赔偿金上的分配比例系各自一半。
由于赵某背着陈老汉夫妇领取赔偿款,其主观上存在恶意,法院也支持了陈老汉夫妇支付利息的诉求。
有人说,“这陈老汉夫妇简直被猪油蒙了心,连女儿的这点赔偿金都要争抢,简直不给女婿当自己人。他有那么多儿女,还怕没人养他们吗?为了钱告女婿已经充分证明他们是见利忘义的人。”
也有人认为,“赵某没有孩子就应该多给岳父母,毕竟,岳父母有丧女之痛,女儿永远不会回来了,而赵某没有了老婆还能再娶,可以拥抱新的生活。”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说说你的看法!
用户10xxx36
我认为陈老汉还有三个子女可以为其养老,且陈老汉年龄比较大,理论上存活的时间短一些,生活费用需求应该少些。而赵姓男子本人也是残疾人,没有生活来源。年龄小些,存续时间更长,需要的费用更大。我建议陈老汉夫妇得12.5万,赵姓男子分40万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