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男子在某公司当总监,月薪2万多,工作13年后,公司竟突然要辞退他,男子

小魏档案 2025-05-29 13:21:20

广东深圳,男子在某公司当总监,月薪2万多,工作13年后,公司竟突然要辞退他,男子懵了,这些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他要求赔偿,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就在僵持之际,公司竟将他从总监降成普通员工,工位直接调到了大厅前台,电脑也搬走了。男子感觉受到了奇耻大辱,公司就是故意给他穿小鞋想逼他走,太欺负人了。于是,他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他赔偿金52万余元。通过裁决,要求公司支付26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5月28日,潇湘晨报报道了一则职场案例,引人深思。

陈某专业能力出色,沟通能力又强,2006年12月14日,他在层层选拔脱颖而出,顺利入职公司,并担任总监一职。

工作过程中,他更是有热情,有想法,有胆识,工资也随着他的能力水涨船高,一直涨到了2万多。

这一干就是13年,本以为可以一直在自己热爱的岗位上发光发热,万万没想到,2019年,公司竟然说要辞退他。

陈某瞬间懵了,这十来年,他兢兢业业,为了公司呕心沥血,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凭什么说辞退就辞退。

他全凭这份工作养家糊口,房贷车贷都指着它,工作要是丢了,那他们一家就得流落街头,喝西北风去。

所以,陈某和公司协商,希望能让他继续工作,如果非要辞退,那必须给足够的赔偿。

但是,双方多次协商,就赔偿事宜并未达成一致。

万万没想到,6月份,公司竟突然将陈某从总监从降级为普通员工,办公室没了不说,座位直接调到了8楼大厅的前台,但工资待遇没有变。

陈某感觉受到了奇耻大辱,这明显就是故意给他穿小鞋,逼他自己离职。

而且,他连个使用打印机的权限都没了,电脑也被搬走,自己已经没法办公。

但是公司却表示,不存在穿小鞋或故意羞辱一说,调岗调职是正常的职位优化行为,因为陈某绩效考核成绩不达标,本想与他解除合同,但没有达成一致,所以对其岗位做出调整。

他从原来的9楼调整到了8楼,自然取消他9楼的打印机权限,8楼也有打印机。

搬走电脑,是因为害怕他有抵触情绪,产生不好的想法,泄露公司机密,给他配备了新电脑,完全不影响办公。

陈某认为公司都在强词夺理,明显是故意针对他,这份羞辱他受不了,于是,他将门禁卡和相关文件上交,不再来上班,并要求公司赔偿。

公司一直没有回应,陈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527930元。

通过裁决,要求公司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262665元。

对此公司不服,告上法庭。

不得不说,公司这做法太不地道了,员工勤勤恳恳干了十几年,说辞就辞,太绝情。打工者在职场里本就处于弱势,哪经得起这么折腾。

法院会支持谁呢?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但是,任何调岗行为都应当基于双方的共识,符合以下合理性条件:

调岗是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因劳动者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导致;调岗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公司虽声称调岗是因陈某绩效考核成绩不达标,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将陈某从总监岗位调至前台普通员工岗位,这种岗位性质的巨大落差,明显带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即便公司称工资待遇未变,但岗位的实质性变化已严重损害了陈某的劳动权益和职业尊严。

所以,公司调岗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陈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合情合理。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法官审理认为,公司试图辞退陈某,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在此情况下,公司并未遵循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而是擅自对陈某进行调岗并搬离工位。

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以变相手段逼迫陈某离职,属于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综上,一审判决公司向陈某支付赔偿262665元。

公司对此判决表示不服,再次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这件事也给其他公司也提了个醒,做事得讲规矩、有良心,别仗着自己是大公司就欺负员工。

也希望每一位打工人都能知法懂法,遇到这类事情,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别白白吃了亏。

信源:潇湘晨报 202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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