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不亏心?江苏镇江,女子离婚后,担心孩子会给自己添麻烦,把两儿一女全部交给前夫抚养,20多年来对孩子不管不问。结果等女子年龄越来越大,又想起了3个孩子,于是起诉了三个孩子,要求他们履行赡养义务,法院这么判了!(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女子李某经亲戚的介绍,与一男子结婚,两人并生育两儿一女共三个孩子。
可婚后两人过的并不幸福,李某还是选择离婚。为了能够无拘无束,李某把三个孩子全部甩给了前夫,自己一个人生活。
转眼20多年过去,李某年龄越来越大却依旧孑然一身,看透了人世间的尔虞我诈,李某终于意识到了亲情的可贵,对于三个孩子的想念也越来越强烈。
可是20多年没有联系,李某根本就不知道三个孩子的联系方式,回到老家也没有打听到任何关于子女的消息。
无奈,李某一纸诉状把三个孩子告上法庭,要求三个孩子履行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这里的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李某同时表示,自己将三个孩子起诉,并非是让他们对自己尽到经济上的帮助,完全是为了通过这种方式找到三个孩子,并希望通过自己后续的努力,重新建立亲情。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李某有权要求子女对其进行赡养。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同时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当中,李某的三个子女均已经成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基本的赡养老人的能力,有义务也必须对李某进行赡养。
虽然李某没有尽到应尽的抚养义务,但是这并不能影响其被赡养的权力。
第二,即便是李某的三个子女尽到赡养义务,也不一定能拿到李某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李某“消失”二十多年的时间里,谁也不能保证在这段时间里,李某曾经历了什么,假设李某提前立下遗嘱,或者有相关的协议,那么等继承开始之后,按要按照遗嘱约定进行办理。
第三,法院该怎么判?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法院为了了解案情,经过一番查找,终于联系到李某的大女儿,通过对其进行劝说以及普法教育,李某的大女儿也认识到其中的利害关系,也同意带着弟弟妹妹与母亲见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由于李某得偿所愿,遂主动撤销了诉讼,经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对此你怎么认为?
?,枯枝
每天只给一顿饭不饿死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