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女士上班时,突然收到男同事丁某发来的露骨短信,那内容让她又羞又气。晚上回到家,她把这事儿告诉了丈夫陈某。陈某一听,火冒三丈,当即就决定要给丁某点颜色瞧瞧。他让妻子约丁某到公园,自己带着兄弟,拿着棍棒砍刀就去了。见到丁某后,两人上去就是一顿暴揍,丁某被打得连连求饶,还赔了5000元。可没想到,丁某事后就报警了,还被鉴定为轻伤一级。陈某和他兄弟很快被抓,最后被判了一年六个月。
据5月28日河南民生频道报道,周女士平日里工作认真负责,和同事们相处得也还算融洽。
可这天上班时,她手机突然响了一声,打开一看,竟是男同事丁某发来的短信。那短信里的内容露骨得不行,周女士瞬间脸就红了,心里又羞又气,气得直跺脚。
晚上回到家,周女士一肚子委屈没处说,看到丈夫陈某,就把这事一股脑地倒了出来。
陈某一听,眼睛瞪得老大,拳头也攥得紧紧的,嘴里骂骂咧咧:这小子也太不是东西了,敢欺负我老婆,我非得让他好看不可!
周女士本来还有点担心,想劝劝丈夫别冲动,可陈某根本听不进去。
他脑子一转,让妻子周女士约丁某到公园,说是有点事要当面谈谈。周女士虽然心里不踏实,但拗不过丈夫,只好给丁某发了消息。
这边陈某也没闲着,他叫上了几个平时关系不错的兄弟,准备好棍棒砍刀,就等着丁某到公园后好好教训他一顿。
到了约定的时间,丁某还真来了。他刚一露面,陈某和他兄弟就冲了上去,上去就是一顿暴揍。
丁某被打得毫无还手之力,鼻青脸肿的,赶紧跪地求饶:大哥,别打了,我知道错了,我赔钱,我赔钱还不行吗?说着,就从兜里掏出5000元递给了陈某。
陈某和兄弟们一看丁某这么怂,也觉得差不多了,就收了钱,带着人离开了。
可这事儿还没完。丁某回家后,越想越气,觉得自己不能就这么白白挨打。于是,他报了警。对丁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果显示为轻伤一级。
陈某和他兄弟很快就被民警抓获了。陈某是一脸不服气,觉得自己是为了给老婆出气,没什么大不了的。可法律就是法律,不会因为你的初衷而改变。
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来看,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陈某因妻子周女士受到丁某露骨短信骚扰,心生愤怒,进而采取暴力手段,与兄弟一起用棍棒砍刀对丁某进行暴揍,致使丁某被鉴定为轻伤一级。
陈某等人主观上具有伤害丁某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并造成了轻伤的损害结果,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陈某声称自己是为妻子出气,属于受害者一方这一观点,在法律上并不能成为其免责或减轻责任的理由。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都应当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去解决,而不能以暴制暴。
以暴制暴不仅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反而会使自己陷入违法的境地,面临法律的制裁。
陈某在面对丁某的不当行为时,本可以选择向单位反映情况,要求单位对丁某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通过报警等合法途径来维护妻子的权益,但他却选择了最错误的方式暴力报复。
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看,陈某等人的暴力行为与丁某的轻伤结果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正是由于陈某等人的殴打行为,才导致了丁某身体受到伤害,达到了轻伤的程度。所以,陈某等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丁某发送露骨短信的行为虽然违背公序良俗,具有一定的过错,但这并不能成为陈某等人实施暴力伤害行为的借口。
丁某的过错与陈某等人的犯罪行为是两个独立的问题,不能相互混淆。丁某的过错可以在量刑时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但并不能改变陈某等人故意伤害罪的定性。
综合以上分析,陈某及其兄弟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陈某和他兄弟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他们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陈某本来是受害者,可冲动之下以暴制暴,结果把自己搭进去了,多不值!
丁某发那种露骨短信,本身就不对,可陈某也不能这么冲动,这下好了,两个人都没落好。
陈某在监狱里也后悔不已,他没想到自己的一时冲动,换来了这样的后果。
他暗暗发誓,等出狱后,一定要改改自己这冲动的脾气,遇到事儿先冷静冷静,不能再这么鲁莽行事了。
而周女士,也因为这件事,心里一直愧疚,觉得是自己害了丈夫。这夫妻俩,可真是因为这一时的冲动,吃了大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