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一女子踩着高跟鞋上跑步机,结果,悲剧了,被摔成10级伤残。事后,女子认

清风徐来心情 2025-05-30 09:24:43

湖南益阳,一女子踩着高跟鞋上跑步机,结果,悲剧了,被摔成10级伤残。事后,女子认为健身房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向健身房索要赔偿。健身房负责人不干了:我们在店里已经张贴了禁止穿高跟鞋上跑步机的标识,凭什么让我们负责、你这是讹人!女子认为,没有工作人员进行口头提醒就是不负责,索赔不成,将健身房告上了法庭,法院的判决很意外。 据齐鲁壹点,5月29日报道:一女子穿高跟鞋,在健身房摔伤,法院的判决结果引发广泛关注。 刘娜(化名)看身边朋友一个个都在健身,有人跑步,有人练瑜伽,每天雷打不动。过了一阵子,大家脸色都变好了,精神头也足,看着特别有活力。 刘娜心里痒痒的,也想跟着健身。可她工作忙,时间不固定,就干脆在健身房办了次卡,这样有空就去,没时间也不耽误,没什么压力。 2024年3月8号这天,刘娜好不容易挤出点时间,急着去健身房。 她那天穿着高跟鞋就进了门,也没像平时那样换运动鞋,直接就上了跑步机。她按了启动键,跑步机慢慢跑起来,速度越调越快。 刚开始她还能跟着跑两步,没一会儿就乱了节奏,脚步跟不上,身体也晃悠起来。她吓得赶紧抓住扶手,可跑步机就像失控的疯牛,根本不管她怎么使劲,还是把她甩了出去,重重摔在上面。 那会儿健身房里人不少,大家都忙着锻炼,竟然没有一个工作人员发现这危险的一幕。刘娜疼得直咬牙,一瘸一拐回了家。 她想着不过摔了一跤,能有多严重?结果脚踝越来越疼,整晚上翻来覆去睡不着,好不容易熬到天亮,急急忙忙跑去医院。 到医院一检查,医生说必须住院。刘娜一下子就懵了,怎么也没想到,就摔这一下,居然这么严重。 没办法,只能听医生的。住院这14天,刘娜可遭了大罪。 为了固定骨折的脚踝,医生给她打了厚厚的石膏,翻身、坐起来这些平时简单的动作,对她来说比登天还难,稍微动一下就疼得直冒冷汗。 身体上的疼还能忍,心里的煎熬才最折磨人。刘娜常常盯着天花板发呆,一想到以后可能不能正常走路、跑步,工作和生活都得受影响,眼泪就止不住地流。 她又怕落下病根,又担心拖累家人,心里别提多难受了。 出院后,刘娜去做了伤残鉴定,结果显示是十级伤残。这个消息对她来说就像五雷轰顶。 刘娜觉得自己在健身房受的伤,健身房必须负责,就上门理论。 可健身房不认账,指着跑步机旁边的提示牌说:上面明明白白写着不让穿高跟鞋、拖鞋上跑步机,是你自己不听劝,出事怪不着别人。健身房坚持说自己已经提醒到位了。 刘娜可不这么想,她生气地反驳:我穿高跟鞋上跑步机的时候,根本没有工作人员来拦住我!锻炼的时候也没人管,健身房根本没尽到保护的责任! 两边谁也说服不了谁,吵得不可开交。刘娜咽不下这口气,一怒之下,直接把健身房和给健身房买保险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这事儿到底谁该负责,只能等法院来判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 作为一个成年人,刘娜应当具备基本的安全常识,明知穿高跟鞋使用跑步机存在极大风险,却依然选择这样做,显然对自身安全缺乏应有的重视。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具有清晰的认知和判断能力,理应对由此引发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另外,健身房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有义务保障消费者在健身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宾馆贴了提醒标识,但刘娜穿高跟鞋上跑步机时,没有工作人员及时制止,也没有安排安全巡查人员及时发现和劝阻她的不当行为,未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需为此承担次要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健身房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刘娜对其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80%责任。 刘娜在本案中的损失合计为17万余元,健身房承担的金额为3.42万余元。 因健身房向保险公司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刘娜损失3.25万余元,健身房赔偿1710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判决结果,网友炸了,长此以往,穿高跟鞋在马路上崴了脚,都可以找公路局负责。 她是成年人又不是精神病,她完全知道锻炼身体跑步或上跑步机必须穿运动鞋,这种行为是有意破坏公共设施,应该承担一切责任! 但换个角度想,刘娜好不容易挤出时间,急于开始锻炼而顾不上换鞋,存在侥幸心理,就这么上了跑步机,若健身房的工作人员能及时发现,对其进行提醒,这场悲剧或许就能避免。 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评论区留言。 信源—《齐鲁壹点》—2025-5-29。 #夏日生活打卡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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