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阳发生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事件,一老人好心搭载邻村好友,不料在回家的路上发生

重瓦下庆 2025-05-30 13:29:44

浙江东阳发生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事件,一老人好心搭载邻村好友,不料在回家的路上发生车祸,致使好友被撞成植物人。事后,老人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对方各项损失共计141000余元。(来源:红星新闻)

“我母亲就是坐你的车才出车祸,你不负责谁负责?”

要说这卢老太,是个邻里八乡见了都要称赞的热心肠的人。这天,因镇上有领鸡蛋的促销活动,卢老太一大早便骑着电动车前往参与。

活动现场热闹非凡。

卢老太在人群中突然听到了熟悉的声音,原来是隔壁村的老友吕某。

两人许久未见,聊得十分开心。

活动结束后,吕某正发愁怎么回家,卢老太一拍胸脯,直接热情地表示自己可以捎她一段,吕某应允。

就这样,吕某坐上了卢老太的电动车。

然而,就当两位老人一边骑着车一边聊天时,意外却发生了。

一辆客车突然朝着她们冲了过来,因卢老太躲闪不及,只听“砰”的一声巨响,电动车被撞得七零八落,两位老人也同时被甩了出去。

事后,吕某因伤势严重,成了植物人,至今还躺在医院的病床上。

而卢老太虽说也没能逃过一劫,造成了十级伤残,但相对于吕某而言,则是幸运多了。

经当地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小型客车驾驶员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卢老太则负次要责任,而吕某不负责任。

吕某的儿子金某看着躺在病床上毫无意识的母亲,心中满是痛苦与悲愤。

金某认为,正是因为卢老太带着母亲发生车祸,才造成母亲如今的结果,卢老太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故而对母亲也应当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于是,吕某家属一纸诉状将卢老太和陈某告上了法院,要求两人共同承担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40多万元,其中陈某康承担90%,卢老太承担10%。

对此,卢老太和其家属则感到非常的冤枉,明明就是卢老太在不顺路的情况下出于好心搭载吕某将其送回村子,现如今,出了事情,对方竟不讲一点情分,居然还要告卢老太,真是人心不古啊。

最终,法院判决卢老太承担10%的责任,即向吕某赔偿141000元。

对于这个结果,在大家看来肯定是无法接受的。明明是卢老太在做好事,可为什么到头来是这样的结果呢?

首先,不可否认,卢老太乐于助人且互帮互助的友善行为,是应当被值得认可和称赞的。

但要知道,这也仅是在道德方面的评价,好心好意只能作为卢老太做好事的动机,并不能成为其免责的理由与借口。

卢老太在好意搭载他人的同时,就更要谨慎行驶,不能因为行为的出发点是好的,就可以漠视对方的生命健康权益,事虽不能全,但力求完美。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陈某和卢老太对事故的发生都有过错,最终造成了吕某的人身损害,所以他们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第1271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也就是说,卢老太并非故意造成事故,也无重大过失,所以其要担责,但应减轻其赔偿责任。

所以,法院正是综合卢老太对吕某的伤害结果有过错,又考虑到她是好意搭载且主观上没有故意,才最终酌情判其承担10%的责任。

总之,卢老太出于好心搭载吕某,却遭遇不幸,着实令人同情。但吕某也的确因其行为遭受严重后果,卢老太难以脱责。

本案的发生也再次提醒大家:

1、无偿搭乘他人并非绝对免责,作为驾驶人员,一定要谨慎驾驶,保护自身和搭载人的安全。

2、生活中,除非特别亲近的人,最好不要随意去搭载他人,尤其是对于小孩或老人。

如有必要,更应量力而行,依法依规安全行驶。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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