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络上流传出一个婚内强奸的案例,丈夫想和妻子发生性关系,妻子拒绝了,丈夫强行发生了关系,后来被判为婚内强奸。网友对此事调侃说“谁说有钱不能买媳妇”,“钱是丈夫给的,媳妇是丈夫的,强奸哪来的”!我觉得如果真有判决书上所说的“婚内强奸”成立,那么就应该有以下几种情形:1.妻子强迫丈夫把工资交给她,就应该算是婚内抢劫;2.妻子拿工资作为性生活对和丈夫说要发工资才和他发生性关系,那应该算是婚内敲诈;3.妻子愿意为性生活和丈夫说工资,那就是婚内卖淫;4.丈夫按时给了工资,妻子还是拒绝和丈夫发生性关系,那应该判妻子婚内诈骗。
大家赞同我的观点吗?
“婚内敲诈”和“婚内卖淫”的说法同样站不住脚。夫妻之间的性需求和经济交流是复杂的情感与生活互动,不能用这样带有明显贬义且不符合婚姻本质的概念去定义。性是婚姻生活的一部分,应该建立在双方自愿、平等和尊重的基础上,而不是一种交易。
用户10xxx08
追责办案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