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在健身房锻炼,她说2个男教练频繁发信息“骚 扰”自己,对方说:“从你身上让我能感受到你无比强大的力量”,“果然是顶级白月光”,女子接受不了,感觉被冒犯,她跟店长匿名反映后,没想到,2个教练知道了,到处找她,女子愤怒,她的44000元的会员卡还剩4000元,要求全部退款,店长:以前的课都消费了,不能退,只能退剩下的4000元。
据1818黄金眼6月2日,小孙在2023年6月就在这家健身房锻炼了,之前是一位女教练带她,可是,女教练离职了。
2025年3月份,店里给小孙换了一个店长蒲教练带,而蒲教练休息的时候,就安排一个姓张教练,四、五月份时,还有一个小张教练给她带课。
小孙发现,在健身房的时候,这大张、小张教练倒也安分守己,不会找自己说话,可是,她回家后,这俩教练总是频繁的给自己发微信。
让她不解的是,二位教练总发一些跟健身无关的信息,有时候很晚了还会发信息。
大张教练会跟小孙说,明天休息,一起出去玩吗?或者有时让她去店里玩。小孙都明确拒绝了。
大张教练给小孙发的信息有:“我买了一只4公斤杠铃,需要寄到你家,你把地址发我一下。”
“你就是一束光,有能量,有很优秀,从你身上让我能感受到你无比强大的力量,希望你越来越好,五一快乐”。
甚至在5月5号,大张教练告诉小孙,他已经离职了,约小孙一起锻炼,还问她有没有练杠铃,还要检查她作业。
而那位小张也给小孙发信息,一开始问了性格测试结果,说她“果然是顶级白月光”。
小孙觉得健身教练正常聊一下健身方面的到正常,可是,健身之外的话就有点超越边界感了,她不太能接受。
她觉得大张教练发信息比较频繁,小张会少一点。
而和小孙一样,有一位陈女士是在这家健身房锻炼,她也觉得大张教练有点“过于热情”,他说一节课都要帮她拉伸,被自己强烈拒绝了。
有时候自己没去锻炼,大张教练还发信息说她“再不来锻炼我就把你丢了”。
陈女士有些生气,这是一个正常教练能说出来的话吗?
小孙还遇到一件事,健身房组织徒步活动,那个辞职的大张教练竟然也来了,后来,大张给自己发了很多条语音消息,让小孙很不适。
于是,小孙匿名跟这家店长说了这件事,店长给的答复说,让小张教练离职,而大张早就离职了也没有办法处理。
小孙和陈女士都提出诉求,要求店里能整改。
可小孙没想到,店长把她匿名举报的事,告诉了教练,导致这两个教练在找自己,让她有点不安。
店长解释说,在辞退小张教练时,小张反复询问被开除的原因,公司开除教练需要说清楚原因,所以,只能把小孙的名字告诉了对方。
小孙认为,店长把匿名举报信息透露给了涉事教练,应该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小孙匿名举报的目的是保护自身权益,店长未经她同意就泄露了她举报的信息,导致两个教练直接找小孙,侵犯了小孙的隐私权。
健身房作为经营场所,未履行对会员隐私的保护义务,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小孙有权要求健身房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
但是,店长表示警方没有鉴定说这是骚 扰,只是小孙主观觉得骚 扰了。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 骚 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大张、小张教练频繁给小孙发送与健身无关的信息,甚至在离职后还持续联系,明显超出服务范围,属于对小孙个人生活的骚 扰。
但是小张教练坚持认为自己没有骚 扰客户,一直追问是谁举报,但那时老板接电话,公司那边打来询问投诉人有哪几个时,被小张教练听到了,就知道是小孙举报的。
而且,店里把小孙的会员卡停掉了,如果小孙想退剩下4000元钱,是可以退掉的,若想继续练,就在给她开卡。
如今,小孙卡里44000元还剩4000多元,陈女士充了49000多,还剩12000元。
但小孙坚持全额退款,也就是44000元,理由是在健身房遭受了骚 扰,因为会员卡里本来就是自己的钱。
但健身房店长表示,我们最多管理不当,按照合同,剩下4000元可以扣除15%的手续费后,可以退,但是,以前的课已经上完了,她要把以前的都算进去,公司不能退。
如果小孙觉得被骚扰,可以去起诉教练,我们也可以配合,甚至律师费我们都可以给出。
小孙和健身房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健身房未有效约束教练行为,导致小孙无法正常接受服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店长将小孙匿名举报信息泄露给教练,导致小孙遭受二次骚 扰,进一步侵 犯其隐私权人身安全。
健身房的行为表明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小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款。
最后,小孙、陈女士表示考虑向职 能部门反映情况。
信源:1818黄金眼-2025-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