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天所完成的众多笔迹鉴定案件中,并非所有的鉴定结论都能获得当事人认可。部分当事人因不了解笔迹鉴定的技术方法与流程规范,会对结论提出质疑,此时便需要鉴定专家对结论作出专业解读,进而消除当事人的疑虑。

某年某月,陈某与所在公司发生劳资纠纷,遂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委托南天所文书室,对陈某提供的数张劳动合同及加薪申请上的个人签名进行真伪鉴定,后经文书鉴定专家细致检验分析,最终出具“签名系陈某本人所写”的鉴定结论。

然而,陈某对该鉴定意见表示不认可,并提出了三点核心质疑:
笔迹特征比对表未全覆盖
陈某共提供了13份比对样本,但鉴定专家仅在笔迹特征比对表中标识了部分样本的个别部位,未全面覆盖所有字迹和特征。
选择性使用样本影响结论
在13份样本中,存在差异的样本数量多于符合特征的样本,但鉴定人疑似“选择性使用符合样本、忽略差异样本”,可能影响结论公正性
鉴定人意见不一致自相矛盾
两名鉴定人在特征比对表中对部分样本的特征标识不一致,最终却出具一致的认定报告,存在逻辑矛盾。
在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提出异议后,鉴定专家立刻查阅卷宗,针对陈某提出的三个问题,做出了一一答复。
01 特征比对表问题
首先是特征比对表的问题。《笔迹鉴定规范》(GB/T 37239-2018)并未要求比对表需标识所有字迹和特征,核心是鉴定专家需结合笔迹特征的实际价值,进行综合判断后选择性标识。本次鉴定中,专家选取的特征部位均为具备关键识别价值的核心信息,标识逻辑符合规范,不存在“覆盖不全”的问题。

其次是样本特征比对的问题。笔迹鉴定并非按“符合/差异样本的数量占比”判断结论,而是遵循“检材特征只要在样本中存在,即便仅1次,也视为符合”的原则。鉴定过程中,专家已对所有13份样本进行全面观察检验(包括未列入比对表的样本),最终结合特征价值综合研判得出结论,不存在“选择性忽视差异样本的情况。
03 特征标识不一致问题最后是特征标识不一致的问题。鉴定工作需严格遵循“独立性原则”:两名鉴定人先分别独立开展鉴定、形成初步意见,再通过共同讨论达成最终结论;若无法达成一致,则按分歧处理程序推进。不同鉴定人对字迹特征的性质、价值认知存在差异,属于正常现象,恰好体现了“独立鉴定”的规范执行;而最终通过专业研讨形成一致认定意见,完全符合行业鉴定流程要求,并非“逻辑矛盾”。
南天所文书鉴定专家特别强调:笔迹鉴定不是简单的“逐字机械对比”,既不能因出现个别差异就否定整体结论,也不能因存在部分符合点就直接认定。其核心是鉴定人依托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对笔迹特征的“符合点价值”与“差异点性质”进行综合研判 —— 差异点可能是书写习惯自然变化、伪装书写等因素导致,符合点需具备稳定性、特殊性才能作为关键依据,最终通过科学分析形成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