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新民,妻子因癌症去世后,男子在网上转卖2盒止痛药,收入220元,结果被以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还被开除公职。男子喊冤:“只是不想浪费,便宜点将止痛药转让给有需要的人使用,又不是毒品,怎么就成了贩毒?”(来源:红星新闻) 据男子张某介绍,其妻子在2019年被确诊为癌症,治疗期间曾购买了奥斯康定、帕博利珠和曲马多等药物缓解疼痛。 2022年3月,他的爱人不幸离世,因家中还剩下一些止疼药,还在有效期内,又看到病友群里有人发过药品转让的信息,便打算便宜卖给有需要的人。 随后,他将帕博利珠和曲马多、奥斯康定这三种药拍了图片,转发到群里。 很快就有一个人联系了他。 经与对方协商,他将一盒曲马多、和一盒奥斯康定卖给、邮寄给了对方,对方收到货后,支付给他220元。 对方收到货后,突然给他发了一条信息,说“我长期吃,有依赖性,不吃会难受”。 他当时也没有在意,几天后,对方刚把钱转给他,民警就上门以贩毒罪把他和他的儿子抓了。 《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等情节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而经过法院的审理,法院认为他明知盐酸曲马多及盐酸羟考酮为处方药,属于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仍出售给买家(社会面有吸毒史人员),最终以贩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 又因他是一名公职人员,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4条的规定,即“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获罪之后,还被开除了公职。 “只是不想浪费,便宜点将止痛药转让给有需要的人使用,又不是毒品,怎么就成了贩毒?” 据其推测,司法部门之所以认定其贩毒可能与买家收到货后说的“我长期吃,有依赖性,不吃会难受”那句话有很大关系。 因为被判刑、开除公职,现在背着罪名,找不到工作,没了收入,还有一位87岁、身体不好的老母亲照顾,张某于是将自己的经历发布到网上,欲为自己讨个公道。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不少人也为张某鸣不平,认为这样的处罚太过了!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首先,贩毒罪属于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毒品或者含有毒品的物品。 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认定张某贩毒,不仅要认定张某明知所贩卖的药品系精神类处方药,还要认定张某明知所贩卖的药品中含有毒品成分。 如果以张某主观知道是违禁品,进而推定包括毒品在内的违禁品都在张某的主观意愿之中,明显系扩大毒品解释范围,将违禁品等同于毒品,违反罪刑法定基本原则。 其次,张某明知所贩卖的药品系精神类处方药,是否明知所贩卖的药品中含有毒品成分。需要从张某的个人工作、学习经历,是不是吸毒人员,也没有涉毒等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其与买家的交易过程是否正常等等综合判断。 具体到本案,单凭张某的表述,无法判断对张某的定罪量刑是否准确。还需要根据司法部门掌握的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最后,张某的案件令人唏嘘。张某不服判决可以依法进行申诉。 但是不管如何,其案件都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在网上转售药品,尤其是精神类处方药,一定要慎之又慎!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宰牲节拿来贩卖的牛羊,牛750公斤一头人民币7500-12000元,羊大概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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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6xxx07
估计是编的,精神二类,单有处方因,为这俩钱儿,丢工作不太可能
风变向
6个月
用户10xxx68
开药就已经知道这是管控药品。
论语
麻精类药品,国家严格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