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泾县,王先生将车辆停放在饭店门前公共车位上,饭店老板要求王先生必须到饭店就餐,王先生不同意,没想到饭店老板竟然叫来店内工作人员对王先生实施殴打。(来源:新晚报)
端午节期间,王先生带妻子和女儿到安徽泾县旅游。
到吃午饭的时候,王先生开车来到一条街上,将车辆停放在公共车位上。
随后,过来一名男子,称车位属于里面饭店的,如果停在这里就必须进去吃饭,否则就开车离开。
王先生表示,这是公共车位,并不属于饭店,所以他有权停车。
随后,双方发生口角,万万没有想到,饭店老板竟然叫来几名工作人员,当着王先生的女儿殴打王先生。
而事后,经过调解,饭店老板赔偿王先生500元了事。
目前,当地文旅部门表示,双方已经调解,是否会做出处罚,正在进一步确认当中。
1、正如网友评论,仅仅因为不到饭店吃饭,饭店老板就伙同他人暴力殴打王先生,性质非常恶劣,必须严惩。
确实如此,不论车位是公共车位还是饭店车位,饭店老板都不应该动手殴打他人,且从现场视频来看,车位在马路上,不应该属于饭店所有。
2、首先,饭店老板和工作人员动手殴打王先生,涉嫌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如果是结伙殴打他人的,出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具体到本案,饭店老板伙同工作人员一起殴打王先生,属于结伙殴打他人,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于殴打他人,法律规定是可以调解的,如果饭店老板赔偿王先生500元,王先生自愿接受调解,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王先生是被迫的,那么公安机关还应当依法对饭店老板进行处罚。
3、从民事上来说,饭店老板侵犯了王先生的人格权。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本案王先生被打,可以要求饭店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最后,希望当地有关部门可以认真调查,依法处理,如果处理不好,可能将会影响当地的旅游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