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为追求一女子,花30420元带对方出国旅游,结果回来后,翻脸要求女子承

青琰纪录 2025-06-07 14:54:00

上海,男子为追求一女子,花30420元带对方出国旅游,结果回来后,翻脸要求女子承担一半的费用,因遭女子拒绝,一纸诉状将女子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来源:看看新闻Knews)

2024年秋天,陈某对李某一见钟情,为了打动对方,他提出一起出国旅游的建议。李某觉得这个提议不错,于是两人经过多次商量,决定在国庆假期一起踏上“巴厘岛+泗水”的七天行程。为了方便安排,陈某选择了“单独拼团”的方式,每人支付15210元,总共支付了30420元,整个行程在异国他乡拉开帷幕。

旅行期间,两人共度了难忘的时光,感情也逐渐升温。然而,旅游结束后没多久,陈某就开始向李某索要旅游的费用。李某听后觉得很不合理,因为这次旅行是陈某主动提出的,自己从未承诺过要分担任何费用,更没有同意AA制。她觉得自己只是陪伴,没有义务支付这笔钱。

面对李某的拒绝,陈某变得越来越坚持,声称自己是为了追求李某才掏腰包,觉得自己是出于感情付出的。随后,他将李某告上了法院,理由是李某“非法取得不当利益”。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首先,什么叫“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指的是没有法律依据、非法获得的利益,导致他人受到损失。《民法典》第122条明确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的人,应当返还。而在本案中,陈某支付旅游费用,是出于追求李某的目的,而李某没有承诺要共同承担。 接下来,李某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从双方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陈某主动支付旅游款项,明显是为了表达感情和增进关系,属于一种“赠与”。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赠与是赠与人自愿将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只要财产已交付,赠与行为就成立。除非赠与行为被撤销,否则赠与人无法单方面收回。

法院会考虑,陈某支付的旅游款项是否属于赠与?

答案是肯定的。陈某自己出钱购买旅游套餐,完全是出于个人意愿,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义务。李某也没有接受任何赠与,也没有表示要承担费用。如此一来,李某的行为不符合“不当得利”的定义。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的诉讼请求全部败诉。

这意味着,陈某不仅不能要回自己的钱,还可能面临自己“人财两空”的局面。这起案件也给广大情侣提了个醒:在感情中,财务问题一定要明确划清界限。

不要轻易将自己的财产“押宝”在感情上,以免未来出现不必要的争执和法律风险。

你怎么看待这件事情?觉得情侣之间的财务分配应该怎么做才合理?欢迎留言分享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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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85xxx90

用户85xxx90

4
2025-06-07 16:39

这不是神经病?

用户11xxx61

用户11xxx61

1
2025-06-07 16:51

笑死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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