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鲁某、白某、黄某三人酒后嘴馋,瞅见陆先生家两只肥硕的狮头鹅,起了歪心思。趁着夜色翻墙入院,将价值4000元的珍稀狮头鹅偷走,当晚就宰杀烹煮吃了。次日陆先生发现鹅不见,立马报警。警方通过监控迅速锁定三人,还在其冰箱里发现了鹅的残体。三人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本想嘴馋尝鲜,却把自己送进了局子,真是得不偿失。
6月5日,半岛晨报报道,鲁某、白某、黄某三人是一群狐朋狗友,平日里就爱凑在一起喝酒聊天。
这天晚上,三人又聚在一起,找了个小酒馆,点了一堆下酒菜,喝得那叫一个酣畅淋漓。
酒过三巡,菜过五味,三人的肚子里虽然装满了酒菜,但嘴巴却还是馋得不行。
鲁某抹了抹嘴,眼睛滴溜溜地转着,突然一拍大腿说:咱这光喝酒也没啥意思,要是能来点新鲜的野味就好了。
白某和黄某一听,也跟着起哄:就是就是,这普通的菜都吃腻了。
三人一边说着,一边摇摇晃晃地走出了酒馆。夜晚的街道有些冷清,微风吹过,带着一丝凉意。
鲁某突然指着不远处的一户人家说:你们看,那家院子里好像养着两只大鹅,看着肥得流油,要不咱去弄来尝尝?
白某和黄某顺着他指的方向看去,只见陆先生家的院子里,两只狮头鹅正悠闲地踱着步,羽毛在月光下泛着光泽。
黄某有些犹豫地说:这不太好吧,万一被人发现了怎么办?
鲁某满不在乎地说:怕啥,这大晚上的,谁会在意。再说了,咱就偷两只鹅,又不是啥大事。
在鲁某的怂恿下,三人趁着夜色,悄悄地来到了陆先生家的围墙边。
这围墙不算高,但对于喝得醉醺醺的三人来说,翻过去还是有些费劲。鲁某先爬上了围墙,然后伸手去拉白某和黄某。
三人好不容易翻进了院子,蹑手蹑脚地朝着鹅笼走去。两只狮头鹅似乎察觉到了危险,开始“嘎嘎”地叫了起来。
鲁某赶紧上前,一把抓住了一只鹅的脖子,白某和黄某也迅速抓住了另一只。
三人提着鹅,又翻出了围墙,一路小跑着回到了鲁某的住处。
一进家门,他们就迫不及待地把鹅宰杀了,然后架起锅,开始煮鹅肉。
不一会,锅里就飘出了阵阵香气,三人围坐在锅边,吃得那叫一个香,一边吃还一边夸赞这鹅肉的美味。
然而,他们不知道的是,他们的所作所为已经被监控摄像头记录了下来。
第二天一早,陆先生像往常一样来到院子里,准备给鹅喂食,却发现两只狮头鹅不见了。
他四处寻找,却毫无踪迹。
陆先生又气又急,这两只狮头鹅可是他花了不少心思和钱才买来的珍稀品种,一只就值2000块呢。
陆先生立刻报了警。民警迅速展开了调查。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很快就锁定了鲁某、白某、黄某三人。
民警们来到鲁某的住处,打开冰箱一看,里面还残留着一些鹅的残体。
面对民警的询问,三人一开始还想抵赖,但在铁证面前,他们不得不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鲁某哭丧着脸说:我们就是嘴馋,想尝尝鲜,没想到会惹出这么大的麻烦。
白某和黄某也后悔不已,不停地向民警和陆先生道歉。
可此时道歉已经晚了,他们因为涉嫌盗窃罪被依法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原本一场开心的酒局,却因为嘴馋变成了牢狱之灾,真是得不偿失。
从法律层面来看,鲁某、白某、黄某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人酒后嘴馋,看到陆先生家的狮头鹅后,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实施了翻墙入院、偷走鹅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
三人趁着夜色翻墙进入陆先生家的院子,将两只狮头鹅偷走并宰杀烹煮,这一系列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两只狮头鹅价值400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因此,三人盗窃的财物价值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
对于三人的责任认定,他们需要为自己的盗窃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不能因为一时的嘴馋或者贪念,而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
像陆先生这样,可以在院子里安装一些监控设备,以防止财物被盗。
一旦发现财物被盗,要及时报警,配合警方的调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