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一个法律工作者,但是,也隐约感觉《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有些问题!
第39条是这样规定的: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具体身份的信息。
我不知道那些深谙法律的专业人士们,为何默不作声?
很明显,一对情侣去做婚检,如果一方患有艾滋病,医生该怎么办?
如果不告诉另一方,那么,一旦被感染,受害人报复医生怎么办。
如果告诉了另一方,导致两人分手,则患病者投诉或者起诉医生,医生也没办法!
这种案例在现实生活中不是没有发生过。
这里就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将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凌驾在其他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之上。
这对吗?
还有一位黄教授,在2007年表示将修改《出入境管理条例》,取消对艾滋病感染者的入境限制。
结果在2010年,真的就取消了。
15年过去了,有没有人关心和统计,这些带有艾滋病病毒的外籍感染者,对我们国家艾滋病数据造成了多大的影响。
作为一种可致命的传染病,患者的隐私权是否能够凌驾于公共安全之上?
仅靠艾滋病患者自身的道德约束,可行吗?
谁能回答我这些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