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派遣,我一直有两点没有想明白。
首先,《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员工要同工同酬,那么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和正式工的成本是一样的,甚至还要分一部分给劳务派遣公司,那为何部分国企派遣工连续工作10年以上仍无法转正?
是为了养活劳务派遣公司吗?
说到劳务派遣三方关系这事儿,有时候真觉得像场“三角债”。
工人出了事,派遣公司说“你找用工单位”,用工单位两手一摊“合同又不是跟我签的”。
去年有个朋友在工厂受伤,两家公司互相踢皮球大半年,最后劳动仲裁介入才解决。
其实用工单位又不傻,多养个中间商肯定要额外掏钱,但人家宁愿多花钱也要留这道防火墙。
说白了,真出大事的时候,这道防火墙能顶雷啊。
工人想维权?
先熬过三家来回推诿的流程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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