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慈溪,一位8旬老太擅自翻动他人停在路边的三轮车,结果车辆突然启动,将老太拖行

尔号探秘人 2025-06-14 10:35:35

浙江慈溪,一位8旬老太擅自翻动他人停在路边的三轮车,结果车辆突然启动,将老太拖行了数米后致其摔倒受伤。事后,老太将三轮车车主和物业公司一并告上法院,索赔16.7万余元。但三轮车车主觉得老太是无理取闹,三轮车停在那好好的,是老太在三轮车上翻找东西,还没说老太偷东西呢。可是法院最终还是判了车主承担了责任。(来源:裁判文书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84岁的老太太岳某经常外出捡废品补贴家用。在事发当天的下午,岳某推着助力车在小区内捡拾废品。

根据监控显示,在下午16时47分左右,岳某来到了车主李某的三轮车旁,她看到车厢里有些废纸板,于是踩着三轮车的踏板处,准备上车将其拿走。

然而就在这个时候,三轮车突然启动了,由于三轮车的车把手是拐向右边的,所以车辆便直接向右转弯,导致岳某从车上摔了下来,这整个过程仅仅持续了约20秒。

之后,岳某被人送到医院治疗,前前后后花了不少钱。

出院后,岳某就找到了物业,物业调取了监控又找到了李某,并转达了岳某要求李某赔偿的意思。

李某对此感到莫名其妙,他根本就不知道这件事,而且在从物业处了解情况后,李某认为岳某是自找的,如果岳某不爬三轮车,怎么可能会摔倒?

此外,李某表示当时三轮车的车钥匙都没插在上面,至于三轮车为何突然启动,他也不知道。不过,李某听说这辆三轮车确实有过接触不良以及在未插钥匙的情况下踩了电门也能启动的情况。

李某表示,这辆车属于公司的,他只是借来用用,所以这个不能算他的责任。

之后,岳某又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但物业公司表示这事与他们无关,他们已经在小区内张贴了禁止乱停放车辆的标志,李某的三轮车违规停放,所以出了事故应当由他负责。

此外,物业公司认为自己无法预料到岳某会去爬他人的三轮车,更无法预料到会因为爬三轮车而导致摔倒,所以不用承担责任。

岳某见李某和物业公司都不肯赔,于是就将这两方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等共计16.7万余元。

那法院为何会认为李某要承担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岳某要求李某和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那就必须证明李某和物业公司都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岳某摔倒受伤存在因果关系。

首先,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已经设立了专门的非机动车停放点,李某虽然是搬家,但所停放的位置属于禁停区域,所以这里是李某违规停放了。

既然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且岳某摔倒是车辆的故障所致,并非车辆违规停放所致,再加上物业公司也的确无法预料到会发生这样的事。

因此,物业公司在此次事件中不存在过错。

其次,根据李某的陈述,这辆三轮电动车是属于公司的,而且之前存在过一些故障问题。

既然如此,李某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不仅要将三轮车停放在专属的停车区域,还应当安排人员看守,避免车辆突然自行启动。

但从结果来看,李某显然是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所以他存在一定的过错。

第三,岳某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爬上了李某的三轮车,并导致自己摔伤,其自身也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的事情的起因、过程和结果,酌情认定李某应当承担40%的责任,在确定岳某的实际损失为12.8万余元后,法院判决李某应当赔偿岳某5.1万余元。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注:图片源自网络,非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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