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行与少女发生关系,法院这样判!
2024年4月11日,浙江省苍南县,17岁的少女陈某1在电话里因“说话语气不好”被李某(另案处理)召集多人殴打、恐吓,并被强行带到宾馆,遭受了燕某的强奸。
案发当晚,陈某1因与李某在电话中发生口角,被李某以“说话语气不好”为由,召集燕某和沈某2(已判决)等多人在龙港镇对其进行殴打、恐吓,并要求她赔偿1600元损失。在陈某1被殴打、恐吓后,李某等人强行将她带到龙港宾馆828房。在房间内,燕某以帮忙调解此事为由,将其他人支开,违背陈某1的意愿,不顾她的反抗,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之后,沈某2也进入房间,企图强奸陈某1,但因她的强烈反抗而未得逞。
陈某1在遭受强奸后,立即向家人哭诉,并报警。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经检查,陈某1身体有轻微受伤,其短裤作为物证被提存。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也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在庭审过程中,燕某辩称自己与陈某1发生性关系时,陈某1是自愿的。他的辩护人提出,燕某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手段,也没有采取其他手段控制陈某1,他们之前是小学同学,案发前有发生过性关系;燕某当时身上负伤,没有强迫的能力;陈某1的陈述有多处矛盾,其外裤作为物证没有被固定,不能证明是燕某脱的,本案证据不足。从陈某1事后马上去洗澡,可以推测陈某1当时是自愿的。综上,燕某不构成强奸罪。
然而,法庭上的证据却完全推翻了他的辩解。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人的证言,以及同案人员沈某2的供述,都证实了燕某的强奸行为。陈某1的短裤作为物证被提存,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也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情况。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法官在宣判时指出,燕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他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严重侵犯了陈某1的人身权利,给陈某1带来了巨大的身心伤害。燕某性侵未成年人,应依法从严惩治。尽管燕某辩护人当庭提出了辩护意见,但这些意见与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燕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