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酒”惹的祸!湖南湘潭,一男子酷爱喝酒。事发当天,男子的酒友从餐馆拿来甲醇,误以为是“白酒”赠与男子,没想到,男子在饮用了这所谓的“白酒”后,突发重疾,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后,酒友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拘。
律师:“酒友若不知甲醇的存在,可能不担责。”
事情是这样的,李某跟邻居刘某是一对酒友,俩人没事儿就爱凑一块儿喝两口。
4月6号前后,刘某拿着个1.5升矿泉水瓶,里头装着看着像白酒的东西,找到李某。
俩人就在小区门卫室那儿,你一口我一口地喝上了。
喝了些之后,刘某说有事要走,就把剩下的“白酒”送给了李某。
李某这人,平时就好这口酒,一天得喝两顿。
接下来那几天,他就自己在家慢慢享用这瓶“白酒”。
可到了4月10号,家里人发现他不对劲了,身体冰凉,呼吸也困难,便赶紧把他送到了镇上的医院,医生一检查,说这是中毒了,赶紧抢救。
然而,经过了长达13天的治疗后,李某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公安机关鉴定意见通知书确认,李某符合急性重度甲醇中毒致多器官系统功能衰竭而死亡。
经调查,刘某表示这“白酒”是从鹤岭镇一家餐馆拿的。他说自己也不知道这是甲醇,就尝着有“酒味”,想着跟李某一块儿喝喝。因为他喝得少,没啥明显症状。
不过现在,刘某因为“过失致人重伤”被警方刑拘了起来。
为了调查这“甲醇”的来源,警方又来到了刘某口中的餐馆。
据餐馆的老板表示,他们是把甲醇当厨房燃料用的,这甲醇是从镇上一家超市买的。
她们也一直都不知道自己买的是甲醇,也不懂这玩意儿有毒。她在这超市买“酒精”都两年多了,每次就用俩1.5升饮料瓶装回来,放在店里也不知道啥时候被刘某给拿走的。
目前,该案件还将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酒友举杯相庆,却因为一瓶“假酒”让人家阴阳两隔,实在让人唏嘘不已。
有人说,“刘某也实在是冤枉,他也不知道那假酒,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大不了赔点钱就是了!”
也有网友表示,“刘某虽然说不知道那是甲醇,只是想着跟朋友分享“酒”,但毕竟是他把这东西拿给李某喝的,最后酿成这么大的悲剧,被判罪获刑也在情理之中。”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到底如何评价此案呢?
在实践中则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其一:刘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刘某将从餐馆拿来的“白酒”(实为甲醇)与李某一同饮用,并将剩余的送给李某,导致李某因急性重度甲醇中毒死亡。
刘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二、刘某的行为系意外事件,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所谓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李某因饮用刘某提供的“白酒”(实为甲醇)而中毒死亡,这是客观存在的损害结果。
刘某将从餐馆拿来的液体当作白酒与李某分享,他声称自己不知道这是甲醇,也没有伤害李某的故意。
而且,刘某只是一个普通的饮酒者,并非专业的化学人员或对甲醇有特殊了解的人。在正常情况下,他难以凭借自己的能力分辨出餐馆的“白酒”是甲醇。
故在对于甲醇的危险性以及餐馆将甲醇用饮料瓶装且无标识的情况,刘某无法预见。
所以,李某的死亡对于刘某来说,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的,构成意外事件,刘某无须担责。
就个人而言,我认为虽然刘某并非专业人员,但其作为经常喝酒的人,应当能够通过气味、口味对于“甲醇”识别出异常来,进而谨慎对待。
但刘某因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未能识别,致使危害后果发生,其行为应当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退一步来讲,即便其最后不负刑事责任,在民事赔偿上,也难辞其咎。
当然,至于最终的结果,还要以官方通报为准。
对此,这事你怎么看呢?
信源:齐鲁壹点 2025-6-13
gugu
什么叫拿来?[狗头]如果是餐馆卖的,那就是售卖假酒,如果是送的,那明知是酒精还送给顾客喝,两样都是刑事!但如果餐馆不知情,顾客就是自己不问自取,是盗取,出什么问题自己责任[抠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