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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8岁儿子想吃荔枝,男子嫌贵不买,儿子为报复家长,偷偷拍下26箱妃子笑荔

山东聊城,8岁儿子想吃荔枝,男子嫌贵不买,儿子为报复家长,偷偷拍下26箱妃子笑荔枝,每箱5斤,399元一箱,一共花了10369元,男子发现后退款,商家不同意,荔枝发来,全是桂花香荔枝,货不对板,男子要全额退款,商家只愿赔偿4000元,荔枝放了一个多月,早已发霉变质,男子投诉,已经立案,网友: 买到宝了,假一赔三!
2025年6月16日,据小莉帮忙报道,一8岁孩子,因家人不给买荔枝,自行了网购26箱荔枝。
最近,白先生哭笑不得,自己的儿子给自己上了一课。
2025年4月28日,白先生8岁的儿子,网购了26箱荔枝。
原来,家人带孩子外出,看到路边有商家在卖新鲜荔枝,荔枝颗颗饱满,香甜的味道在空气中飘散。
8岁的儿子跑到跟着,咧着小嘴,吵吵嚷嚷,想吃荔枝。
可白先生一家,觉得价格太贵,现在挣钱艰难,想节省一些。
尽管儿子哭闹,家人还是没买,硬是拉着儿子离开,儿子闹了一阵,抹了眼泪,没有想到,委屈存在了心里。
回来之后,他趁父亲不备,拿起白先生的手机,网购了26箱荔枝。
在儿子心里,没有价格的概念,他并不知晓荔枝的价格到底如何,更不知道什么品种什么品相,他小小的心灵,只知道家人不给他买,他自己买。
这下可好,儿子就想报复,不给是吧,我一次买够,看你能咋?
网购的荔枝,页面显示,是妃子笑,妃子笑是一种荔枝品种,价格较贵。
儿子拍下26箱,每箱5斤,399元,合计花了10369元。
第二天早上,白先生发现,他大吃一惊,立刻联系了商家,说明原因,要求退款,因为,这个时间,荔枝还没发货。
可商家拒绝,还是把26箱荔枝,如数发来。
白先生无可奈何,为了谨慎起见,他拿出手机,全程开箱录像,就怕有何差池,商家不认。
果不其然,箱子打开,白先生被惊呆!
里面的荔枝根本就不是妃子笑荔枝,而是价格便宜的桂花香荔枝。
妃子笑荔枝,是高端品种,它的外观带刺,比较特殊。
而桂花香荔枝,外观平滑,二者很好辨别,一看就知道是哪个品种。
妃子笑荔枝和桂花香荔枝,一斤价格差距很大,将近8倍的差价,白先生接受不了。
儿子拍的是妃子笑,你发来的却是桂花香,货不对版,便宜8倍,这说不过去!
白先生联系发货方,发货方表示,他们接到的订单,就是桂花香荔枝。
白先生大怒,这是骗人,你家卖的东西和展示的商品差距也太大了,这是欺骗消费者。
可是,商家不理,反正钱已经收到,货已经给你,至于真不真,假不假,我们不管。
白先生一等,就是一个多月,天气炎热,荔枝早已经发霉变质,可是商家还是不予处理。
男子把视频发到网上,要大家来评评理,这样的商家,没有诚信,谁还敢再买他家东西?
市监部门回应,已经按照虚假宣传立案,目前为止,商家只愿赔付白先生4000元。
而白先生的诉求是,全额退款,双方意见不一致,还在协商。
相关部门表示,已立案调查,并对双方做了调解。
有人说了,这事不可能发生,首先支付过万元,没有任何支付密码就很奇怪,其次,荔枝未发货是可以选择仅退款的。
还有人说,这是做父母的不对,荔枝能有多贵?孩子想吃就买呗,觉得太贵可以少买点也行,难怪孩子会产生报复心理。
更有人说,8岁孩子在法律上是无完全行为能力的行为人,可以不承担法律后果,经过家长告知并协商,商家应该理解予以退货。
即使已发货,商家可以要求购买的孩子家长给予适当的费用补偿,再予以退货退款,可是,商家却以次充好,以假当真。
如此一来,商家销售的商品已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假一赔三,还要被罚款的。
诚信经营,真心待人是商家致胜的法宝,坑害消费者一定会被报应的,没想到报应来的这么快。
《民法典》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8岁儿童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网购26箱荔枝的行为,明显超出其年龄、智力可独立决策的范围。
白先生在发现后第一时间联系商家退款,表明未追认该交易,因此合同自始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商家在商品页面标注妃子笑荔枝,但实际发货为桂花香荔枝,二者外观、价格差异显著,构成虚假宣传。
商家辩称接到的订单是桂花香,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明确告知消费者更换品种,属于故意隐瞒真实信息。
白先生可主张商家欺诈,要求退一赔三,即退款10369元+赔偿31107元,而非仅接受4000元赔偿。
监管介入:市监部门已立案,白先生应配合提供开箱视频、聊天记录等证据,推动调查。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