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男子早晨5时57分开车到了公司停车场一直没下车,直到当天晚上9点多,被人发现在车里猝死,家属给男子申请工亡被驳回,又起诉到法院。法院咋判? 2024年6月8日,张大像往常一样开车上班。 监控显示,他的车一直没有熄火,人也没有下车。 直到当天晚上9点多,同事发现他趴在方向盘上,此时张大的身体已经无生命迹象。 经警方勘查,排除他杀可能,初步判断为猝死。 张大是公司运输队的骨干,负责长途货运调度。 为了避开早高峰,他习惯提前两小时到岗,检查车辆、核对路线。 事发前一周,张大总念叨胸口闷,李芳催他去医院,他却说:“等这趟活儿结了再说。” 6月8日清晨,他像往常一样出门,却再也没能回家。 张大的遗体被发现后,公司第一时间报警。警方排除他杀,法医鉴定死因为“心源性猝死”。 公司向人社局申请工亡认定,却遭驳回。 人社局的理由是:张大死亡时未下车、未进入工作岗位,停车场不属于“工作岗位”,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 李芳无法接受这个结果,她翻出丈夫的考勤记录。 近半年,他每天提前1-2小时到岗,最晚一次凌晨4点就到公司。 又找到了她找到丈夫的同事作证,老张总在停车场核对货运单,说车里安静,方便整理思路。 “车停在公司,人死在厂区,这都不算工伤,天理何在?”李芳在法庭上哭诉。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大在停车场猝死是否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 而停车场是车辆停放区域,不能认定为“工作岗位”。 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在二审中,法院认为,张大所在公司的考勤制度明确规定,6点20分开始点名,6点30分召开班前会,而张大死亡时(晚上9点多)早已超过正常工作时间。 此外,张大虽提前到岗,但未进入办公区域,也未实际开展工作,因此不符合“工作岗位”的认定条件。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家属上诉。 有人认为:有人认为,法律应更人性化,考虑员工提前到岗、加班等实际情况。 也有人认为,工伤认定需严格遵循法律条文,否则会导致企业负担过重。
河南一男子早晨5时57分开车到了公司停车场一直没下车,直到当天晚上9点多,被人发
烟雨任风散
2025-06-18 22:5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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