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男子结婚后参与了岳父家的饭店经营,学到了岳父自行研发的烧腊手艺。可男子离婚

云舟时策 2025-06-19 17:30:00

广州,男子结婚后参与了岳父家的饭店经营,学到了岳父自行研发的烧腊手艺。可男子离婚后,却抢注了该手艺的商标,反过来起诉岳父停止侵权,并索要赔偿。

据深圳新闻网6月19日报道,王明凯长得聪明,又是一表人才。虽然自己没什么技术,但凭这外表赢得了众多女性的青睐。

饭店老板的女儿李女士就看上了王明凯,总觉得他风流倜傥、一表人才,见到他后便觉得“一眼万年”。父母最初坚决反对,说对方没有一技之长,也缺乏吃苦耐劳的精神,让女儿三思而后行。

可女儿怎么看都觉得王明凯是自己中意的对象,父母不好阻拦,便询问王明凯结婚后是否愿意到餐厅帮忙。

王明凯虽不是踏实好学的人,但他很聪明,觉得这是个好机会:一来能讨得岳父岳母欢心,二来能学到手艺为己所用。于是他斩钉截铁地说,婚后一定会替岳父岳母分担饭店经营,等生意成熟后让两老享清福。

李女士的父母听后,虽觉得女婿并非最初期待的样子,但这番话打动了他们——觉得他虽学历不高、没有手艺,但若肯在饭店用心,凭聪明才智和女儿搭档,未必会比老两口差。

婚后,王明凯确实表现勤快,彻底改变了岳父岳母心中的印象。他身姿挺拔、长相帅气,往餐厅一站就是“门面担当”。为替岳父岳母分担,他主动提出到后厨帮忙,让老婆在前厅接待顾客。岳父岳母越看越满意,觉得“一个主内一个主外,正是传统夫妻搭档”,认定女婿能成事业。

王明凯在后厨陪准老丈人搭档越来越默契,老丈人考察后觉得他可靠,便将自己研发的烧腊制作手艺传授给他,希望他日后能和女儿开分店或接手生意——因女儿爱美不愿进后厨,这门手艺一直没找到传承人,如今“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女儿找的女婿既能传承手艺,又能兴旺家族。

可没过几年,王明凯在岳父家站稳脚跟后,因外形招摇,身边仍有不少异性示好,渐渐飘飘然,最终与李女士闹崩离婚。李女士父母痛不欲生,却只能接受现实,想着“过去的就过去,别给女儿添烦恼,各自安好”。

但王明凯却另有打算:他知道岳父岳母未给烧腊手艺注册商标,便抢先注册。直到接到传票,李女士父母才恍然大悟——王明凯竟起诉他们停止侵权并索要赔偿,理由是他们使用了“已注册商标”的手艺。

老两口痛彻心扉:“他凭什么告我们?手艺都是在我们这儿学的!”法庭上,老两口哭诉经过,法官也认为王明凯行为不当。最终,法院判决王明凯属于权利滥用,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这场闹剧才得以平息。

有人说“传男不传女”的古训有道理,也有人觉得:“手艺在厨房,他天天帮忙,能学不到吗?成了一家人,传与不传一个样。”

一、抢注商标行为合法吗?男子抢注岳父手艺商标是否构成恶意抢注?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正常情况下,商标遵循申请在先原则,但恶意抢注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在本案中,岳父一家长期使用该烧腊手艺经营饭店,已在当地形成一定影响力,且男子明知该手艺归岳父所有,仍抢先注册,这种行为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典型的恶意抢注。

二、岳父一家此前未注册该手艺商标,是否还享有相关权益?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

虽然岳父一家没有注册商标,但他们长期使用该手艺并积累了一定声誉,构成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力,依旧享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的权益,男子无权禁止。

三、男子起诉岳父侵权,从法律角度看成立吗?

依据《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男子恶意抢注商标后起诉岳父侵权,属于权利滥用行为。

从商标侵权判定来看,构成商标侵权需满足多个条件,如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等 。岳父使用自家研发手艺属于合法在先使用,不满足侵权构成要件,所以男子的侵权诉讼不成立。

这起案件提醒大家,商标作为重要知识产权,注册和使用都应遵循法律和道德规范,恶意抢注不仅无法得逞,还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企业和个人务必增强商标保护意识,及时注册并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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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榴莲

榴莲

4
2025-06-20 00:38

人不要脸则天下无敌[打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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