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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43岁女子,瞒着丈夫,每个月给一22岁男主 播打榜30000-100万,

福建,一43岁女子,瞒着丈夫,每个月给一22岁男主 播打榜30000-100万,8个月竟打赏700万,丈夫发现后,愤怒的把男主 播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男主播:她是网络消费,我俩没婚外情。法院:驳回,60000元诉讼费丈夫承担。男子彻底傻眼了,这还有地方说理吗?
6月18日,齐鲁壹点报道了一个案例,让人愤愤不平。
一男子无意间发现,跟他结婚12年的妻子,竟然背着他,把家掏空了。
原来,男子发现,妻子用她和娘家妈的短视频账号,疯狂的给一个22岁男主播打榜,每个月打赏3万到100万不等。
妻子43岁了,已经过了不顾一切的年纪,他不知道她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事情来。
男子赶紧查账,这一查不要紧,完全出乎他的意料,他发现,妻子打赏时间已经长达8个月,打赏金额累计达700万。
男子崩溃了,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妻子竟然把他们夫妻多年的积累,都便宜了外人。
男子愤怒了,他第一反应是先追回这笔钱,然后再跟妻子算账,是过往不究,还是各奔东西,那就是以后的事了。
在男子看来,这样的女人不能要,不是过日子的人,而且对丈夫对家庭不忠。
700万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妻子给男主 播打赏,是单方面赠与,赠予应该无效,他作为丈夫有权追回。
可男主播可不这么认为,他觉得男子的妻子给他的700万,是充值行为,说白了就是网络消费,又不是他们有什么见不得人的关系,女子给他的赠予,所以,男子无权追回。
男子闻听气炸了,一纸诉状把男主 播告上法庭,可他无论如何也没想到,自己的诉求不但被驳回,还倒贴了60000元。
原来,法院认为,该女子通过短视频平台观赏直播并根据《用户充值协议》购买虚拟礼物对直播进行打赏。
男主 播并不是直接从男子的妻子那里,拿了这700万,所以,和他妻子形成合同关系的是某短视频平台,而不是男主 播。
所以,法院判决驳回男子的诉讼请求,60000多元受理费,由女子丈夫负担。
也就是说,男子官司没打赢,700万一分都没追回来,反而搭进去60000元诉讼费,真是窝火带憋屈。
有人说,哎呀,我真羡慕这种智 商的还有700万的,我也是服了,自已的钱自个享受不好吗?非给一八杆子打不着的外人,傻不傻哟。700万。这样的女人还能要吗?最起码归还一半!因为她打赏的是家庭公共财产!
还有人说,只要证明女子精神方面有疾病,属于不完全行为能力人,就可以起诉平台全部追回。
成年人有自主能力,打赏属于你情我愿的,又不是欺诈,肯定没得退的。人家说娶妻娶贤,你娶的啥?把家产都送给别的男人。
可以起诉妻子返还 350 万共同财产,但是那 700 万是在平台合法合规的消费了的,平台不可能吐出来。
即使定义为网络消费,其消费者购买的“虚拟产品”,系个人独自消费,而作为共同财产所有者的配偶并没有享有到,从人情到法理,都应该退回一半。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收益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
妻子8个月内通过直播平台向男主播打赏700万元,她的行为涉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额处分。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时,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700万元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必要开支,如果丈夫没同意,该行为涉嫌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法院认定打赏属于网络消费行为,而不是直接赠与,主要依据两点:充值购买虚拟礼物的合同关系存在于用户与平台之间,主 播仅通过平台规则获取分成,不直接接收款项。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7条,直播打赏属于用户自主消费,平台合法结算费用。
如果无证据证明存在婚外情或恶意转移财产,单纯打赏行为难以被认定为《民法典》第153条所述的“违背公序良俗”或非法赠与。
如果丈夫认为妻子滥用共同财产,可通过离婚诉讼主张分割剩余财产,但需承担举证责任,如证明妻子存在挥霍行为。
如主张妻子“精神异常”或“无民事行为能力”,需通过司法鉴定推翻其行为的有效性,否则打赏行为受法律保护。
本案法院判决符合《民法典》第1062条及司法解释的逻辑。
如果丈夫没能证明打赏行为存在欺诈、恶意转移或违背公序良俗,无权直接追回已消费款项。
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需通过内部协商或离婚程序实现,而非直接起诉第三方主播。此案亦警示夫妻间应建立透明的财产管理机制,避免类似争议。
有人说,共同财产呢?怎么没有共同财产这一条了?单方面使用700万,有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有权要回350万吧?
男人打赏女主播,女人能要回来!女人打赏男主播,男人要不回来!法律不一样?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齐鲁壹点2025-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