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阳,男子的弟弟有精神病,他服用药物过量中毒住院,住院后他情况已经好转了,但

慕容逸 2025-06-20 12:08:34

河南信阳,男子的弟弟有精神病,他服用药物过量中毒住院,住院后他情况已经好转了,但是他在凌晨,没人注意的时候,偷偷离开了医院,导致男子找了几年,都没有找到,他认为这都是医院的过错,他就起诉医院,要求赔偿42.7万,可不料,医院竟然反诉他,要求他支付治疗费4733.2元。 据红星新闻6月19日的报道,李先生接到医院打来的电话,说他的弟弟不见了,找遍整个医院都找不到。 他挂完电话,整个人都急躁了起来,弟弟不在医院,这就麻烦了。 他的弟弟是有精神病的,没住院之前,他一直都要把弟弟带在身边,或者要安顿好弟弟,要有人看着弟弟,否则一个不小心,弟弟就会不见了。 现在医院说他的弟弟不见了,肯定是他的弟弟离开医院跑了。这可不是一件小事,弟弟一旦离开医院,有可能就找不到了。 他匆匆忙忙出门,赶紧到医院了解情况,他要赶紧找到弟弟。 医院说,他的弟弟是凌晨离开医院的,当时没有人看他,谁也不知道他会不睡觉就跑了。 李先生听了更着急了,就赶紧到处去找弟弟,医院这边也帮忙报警,帮忙到处找人,但是他们找了一段时间都没有找到。 弟弟就这样不见了,李先生因为这件事情吃不下,更是睡不着,人都消瘦了一圈。 但他没有放弃找弟弟,依然通过各种途径找人,可弟弟一消失就消失了几年,大家都找不到他。 时间过去5年多,李先生觉得弟弟应该是回不来了,一个患有精神病的人,流浪在外,不懂照顾自己,吃不饱,穿不暖,有可能早就遭遇不测了。 想到这里他非常伤心,又非常气愤,找了那么多年都找不到,他向法院申请弟弟死亡,他要向医院追究责任。 李先生说,他把弟弟送进医院,医院也知道他弟弟的情况,他的弟弟是一个比较特殊的人,这样的人住院,医生和护士就应当格外注意,更应该注意病人的一举一动。 但事实上,他弟弟就在医护人员的眼皮底下,离开医院了,他们都不知道,李先生觉得他们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更没有尽到看管病人的义务,他认为医院是有过错的。 既然医院有过错,那么医院就应当进行赔偿,他提出42.7万赔偿的诉求。 医院也没有想到,李先生会起诉他们,毕竟当时病人住院的时候,是服用药物过量中毒而住院的,当时他们其实已经把病人治疗得很好,病人几乎没有什么问题了,作为医院,他们的任务也差不多完成了。 但是当时的病人是由于自己是患有精神病,他在没有意识的情况下,自己离开医院,并非是在医院住院,发生了身体上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医院觉得他们没有责任。 反之李先生明知道自己的弟弟,比较特殊,他们没有24小时看护,反而怪医院没有24小时监管,他们觉得这很不合理。 医院始终认为,因中毒而住院的病人,那么他们只需要处理中毒这个问题就可以了,至于看管精神病病人是家属的问题,而不是他们的问题。 他们认为他和李先生之间构成的合同关系,是处理李先生弟弟的中毒问题。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医院确实已经处理了李先生弟弟中毒的问题,并且也差不多治愈了,从他们的合同约定来看,医院确实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他们不应当承担这个责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先生将中毒的弟弟送进医院,和医院构成合同关系,从李先生弟弟住院的情况来看,医院只负责处理中毒问题,那么他们是不需要24小时看护病人的。 而李先生的弟弟是由于精神病而离开医院的,并非是因为中毒的原因而离开医院的,而且李先生申请了弟弟死亡,这个并不代表,他的弟弟在事实上是真的死亡了,因此医院没有过错。 医院认为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反诉李先生要求他支付4733.2元的治疗费。 不过由于这一笔费用拖欠已经过了5年多之久,早就过了诉讼期。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双方的诉求。但是李先生不服,依然提起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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