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40岁的男子结婚两年还没有生孩子,70岁的母亲比较着急,生怕没有孩子的婚姻出现变故,于是将自己的房子提前立下遗嘱,留给儿子一人。这一做法引起了网友们的纷纷讨论。 70岁的陈老太坐在摇椅上,目光紧紧盯着客厅墙上儿子的全家福照片,眉头拧成了一个结。自儿子结婚后,她心底就藏着一份强烈的期盼——早日抱上孙子。 在她的观念里,这不仅是血脉的延续,更是保障儿子未来幸福生活的关键。 回顾半生,陈老太满心都是艰辛。含辛茹苦将儿子拉扯大,好不容易盼到他成家立业。 本以为结婚后,小两口自然会把生儿育女提上日程,现实却一次次让她失望。 每次她小心翼翼地提起生孩子的事,儿子儿媳虽嘴上应和着“妈,我们知道了,会尽快的”,可两年过去,依旧毫无动静。 这份焦急在陈老太心中越积越深,可她又不敢过分催促,生怕引起儿子儿媳反感。她常常暗自忧心:“他们都40岁了,再不生孩子,以后可怎么办啊?” 在她的认知里,没有孩子的婚姻仿佛缺了稳固的基石,“要是哪天婚变了,我儿子可就太可怜了。” 儿子面对母亲的催促,内心满是压力。他和妻子正处于事业上升期,尽管已到不惑之年,但二人觉得自己仍有时间享受二人世界,想等一切准备就绪再要孩子。 他理解母亲的期盼,却也无奈于两代人观念的差异,常向妻子感慨母亲无法理解他们当下的生活规划,明明只是想晚点要孩子,却得不到母亲的体谅,在事业与家庭之间,他渴望找到一个平衡点 。 儿媳同样满心委屈。她和丈夫感情和睦,对于生育有着自己的计划与节奏。可婆婆一次次的催促,让她倍感煎熬。 每次看到婆婆失望的眼神,她都愧疚不已,可生育并非小事,哪能说实现就实现?婆婆的急切态度,让她觉得自己仿佛成了生育机器,在这个家中,不生孩子似乎就失去了价值。 反复思量后,陈老太做出决定——立下遗嘱,将自己居住的房子留给儿子。在她看来,这是对儿子的一份保护。大半辈子的积蓄都倾注在这房子里,她绝不能让这些心血在儿子婚变时流入“外人”手中 。 写遗嘱时,她不断安慰自己,儿子是亲生的,自己不疼他谁疼?即便儿媳现在不理解,日后也会明白她的良苦用心。 遗嘱的消息很快传到儿子儿媳耳中。儿媳心中满是失落,觉得婆婆此举太过见外,原本亲密的一家人,如今却被这样的防备割裂开来,她甚至开始质疑自己在这个家的地位。 儿子则陷入两难境地,一边是含辛茹苦养育自己的母亲,一边是携手同行的妻子,哪边他都不愿伤害,只能在心中叹息,却不知该如何化解这场矛盾。 对于陈老太的做法,网友们看法不一。有人指责她太过绝情,既然儿子儿媳都有住房,生活无忧,何必用遗嘱伤了一家人的感情;也有人表示理解,认为父母总想把最好的留给孩子,她不过是想给儿子多一份保障。 看着网上的评论,陈老太满心迷茫。她不过是出于对儿子的爱,不想他未来受苦,可事情为何会发展成这样? 她多希望儿子儿媳能明白她的苦心,也盼着一家人能早日如她所愿,共享天伦之乐。 那么,陈老太为催生孩子立遗嘱把房子留给儿子一人,这样合法吗?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 这表明,只要房产是陈老太个人合法拥有,她就有权通过遗嘱决定由儿子一人继承。 在判断遗嘱是否合法有效时,需要关注几个关键要点: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假设陈老太患有严重的认知障碍疾病,无法正确辨认自己的行为和表达真实意愿,那她所立遗嘱很可能无效。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不存在受欺诈、胁迫等情形。如果是儿子为了独占房产,威胁陈老太立下此遗嘱,或者儿媳欺骗陈老太,让她误以为只有这样做才能让家庭和睦,那这份遗嘱就是无效的。 3、遗嘱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陈老太立遗嘱分配自己合法拥有的房产,只要不附加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条件,比如要求儿子必须离婚后才能继承,就符合这一要求。 4、自书遗嘱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也都有各自对应的法定形式要求。 若陈老太采用自书遗嘱,却忘记签名,这份遗嘱就存在形式瑕疵,可能被认定无效。 陈老太立下遗嘱把房子留给儿子一人的行为,在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合法有效的。 但这种做法背后反映出的家庭矛盾和代际观念差异,远比单纯的法律判断要复杂。 它不仅关乎财产分配,更牵扯到亲情、家庭关系的维系,这也是现实生活中诸多家庭在处理类似问题时需要深入思考的。 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素材来源于每日热搜2025年6月20日。
“这老太太够精明!”广州,一老人提前立遗嘱,指定自己房产只给儿子个人继承,只因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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