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导游带着2对夫妻自驾游,期间受邀与对方2名男士一起饮酒,结果因喝了一瓶酒

与君硕 2025-06-24 11:19:06

新疆,一导游带着2对夫妻自驾游,期间受邀与对方2名男士一起饮酒,结果因喝了一瓶酒醉酒,被送回宾馆休息后,因异常血液质型肺肿,重症肺炎,酒中毒呼吸衰竭死亡。事后,导游家属认为2对夫妻发现导游醉酒后没有将导游送医治疗等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向2对夫妻索赔76万元。法院这样判!(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2023年6月,黄某受一旅行社指派,作为导游陪同李某夫妇以及卢某夫妇自驾游。

中途的一天晚上8点许,李某夫妇邀请黄某与卢某夫妇一起吃饭。

吃饭时,李某与黄某、卢某均喝了白酒。

大约10点半左右,李某、卢某夫妇和黄某先离开包间,李某夫妇在结账后下楼,而后看到黄某倒在地上。

李某见状连忙和卢某以及酒店的工作人员将黄某送回房间休息,并打开宾馆空调、给黄某垫了三个枕头,将黄某饮酒的情况反应给旅行社的负责人。

次日凌晨22分,旅行社的负责人联系员工赵某前往酒店照看黄某。

赵某到了后,看到黄某吐了一身,当即将情况反映给旅行社的负责人。

凌晨1点58分左右,赵某见黄某状况不对,拨打了120将黄某送医治疗。

医院诊断黄某为异常血液质型肺肿,重症肺炎,酒中毒呼吸衰竭。次日凌晨4点9分,确认黄某死亡,并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主要内容为:“黄某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

好端端地一个人说没就没了,黄某的家属难以释怀,于是便报了警。

警方介入后,询问黄某家属对黄某的死因是否存在异议,是否需要解剖,遭到了黄某家属的拒绝。

随后,警方查明上述事实后,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虽然如此,黄某的家属认为李某夫妇以及卢某夫妇作为与黄某一同喝酒的人,让黄某喝了一瓶酒,应该存在劝酒、灌酒的行为;在发现黄某醉倒在路边后,只是将黄某送回酒店,而没有将黄某送医治疗;将醉酒的黄某送回宾馆后,给黄某头下垫了3个枕头,进而引发黄某咳嗽进而导致窒息死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李某夫妇以及卢某夫妇赔偿。

随后,因与李某夫妇以及卢某夫妇协商未果,黄某的家属将李某夫妇以及卢某夫妇4人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夫妇以及卢某夫妇4人承担黄某死亡50%的责任,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等共计76万元损失。

面对黄某家属的控诉,李某夫妇不愿意赔偿,辩称:第一、对黄某没有劝酒、灌酒行为,发现黄某醉酒后,将黄某送至宾馆后并未离开,而是通知旅行社进行交接,在确认黄某有人照看且无需送医的情况下才离开,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第二、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到达黄某所在的房间后,发现黄某呕吐,即发现可能存在危险的情况下并未第一时间报警处理,而是在2个小时后才拨打急救电话,延误抢救可能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

第三、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作为公司员工,在带领旅游团期间应当禁止饮酒,也应当对自己的饮酒能力及过量饮酒后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有充分认知,但其却放任该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自身行为与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卢某夫妇也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辩称黄某的死亡与饮酒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无法确定的,诊断病历中,黄某是否酒精中毒带有问号,说明医院也不能证明黄某的死亡原因和黄某饮酒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不能仅凭一个诊断证明和医生的推断就认定自己二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黄某的家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法院怎么判?

聚餐饮酒为正常人际交往活动,并不是说一起喝酒,出了事就要承担责任,否则会对社会交往规则产生影响,亦不符合诚信、友善的价值观念。

基于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同饮人相互之间产生一种特殊的照顾义务,即饮酒中提醒、劝阻,饮酒后妥善照顾,及时提供救助、及时送医等义务。判断共饮人是否需要担责,关键是看是否尽到了上述义务。

另外谁主张谁举证是一般侵权责任的举证规则,类似的案件属于一般侵权案件。

具体到本案,由于黄某的家属无证据证明李某夫妇以及卢某夫妇在与黄某吃饭饮酒时,对黄某存在劝酒、灌酒等行为。李某作为本次酒局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在酒局结束后将醉酒的黄某送至宾馆,并告知旅行社的负责人黄某的情况,让其派人前往照顾,并一直等到旅行社的员工到场后才离开,法院认为李某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护送、通知和照顾义务。

另,无任何证据能证明黄某系因饮酒过量导致死亡,亦无证据证明李某打开宾馆空调、垫高黄某身体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有关,李某的本意是为黄某提供舒适的环境,缓解其不适症状,即便存在一定的瑕疵,也不能苛求不具有医学急救常识的普通群众预见其行为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综上,法院最终驳回了黄某的家属的全部诉请。

据悉,一审判决后,黄某的家属不服又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维持原判。

这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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