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遂昌,一女子拿存折来到银行准备取款10000元,但银行却表示存折中的钱已经取完了。女子不服,认为自己明明在多年前分两次存了30000元,即便取出了其中的20000元,还剩10000元才对。 但银行则坚持存折中没有任何钱款,余额为0。 女子不服,便将银行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支付10000元存款本金及利息。 (信源:裁判文书网—浙江遂昌县人民法院—2025-4-7) 据范阿姨表示,她分别在2016年和2018年间分两次来到这家银行存入了30000元钱。 其中,2016年存了10000元,2018年存了20000元。 之后,因为家中需要用钱,范阿姨拿着存折在银行又取出了其中的20000元。 剩余的10000元,则一直放在存折中分文未取。 然而,到了今年,范阿姨又想起那张存折前往银行取款时,却被告知存折已无任何余款。 对此,范阿姨当然不服,在多次经催讨未果后,便于2025年1月10日一纸诉状将银行给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返还10000元钱款及这么多年来产生的利息。 对此,银行一方则展开辩驳,认为范阿姨的主张与事实不相符合。 范阿姨在2016年2月4日开户时存款10000元,后续在2018年1月7日在银行处仅存款10000元,故合计为20000元,现如今已经支取完毕。 故范阿姨提出要求银行支付存款1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加以驳回。 在双方辩论过程中,范阿姨证明事实的主要依据是她手中的那份存折,存折上清晰地显示,2018年1月7日有两条存款为10000元的记录。 因此,范阿姨认为她当时就是存进去了20000而并非10000元。 银行一方对此的解释是,当时是因为打错了造成的,存折中也从未显示有过20000元的余额。 银行一方也同样提供了当时涉存折的银行流水、存款业务凭单等。 法院经对案件相关证据进行综合调查后认定,2016年2月4日,范阿姨在涉事某银行开立账号为330500********的存折,并于当日存入现金10000元。2018年1月7日,范阿姨再次向该存折中进行存款,根据银行提供的存款业务凭单显示,原告当日存入现金为10000元。 范阿姨名下尾号为6361的存折从上至下显示,经过多次存款取款的操作,最终显示的数额为0元。 且经某银行系统查询,2018年1月7日当天无长短款记录。 到这里,事实的结果一目了然。 范阿姨在2018年因为银行的操作失误,将一次存款记录误打了两次,再加上时间久远,这才导致其认为之前存了两次款。 简单来说,这样的情况是一次乌龙。 法院认为,范阿姨仅提供了其名下尾号为6361的存折予以佐证,虽该存折显示2018年1月7日有两笔10000元的存款,但两条存款信息的余额均为10000元。 如果范阿姨在当日确有20000元存款,即便分开两笔存入,余额也应显示为20000元而不是10000元。 而根据银行提供的存款业务凭单及尾号为6361的存折的流水清单显示,2018年1月7日原告的存款系10000元。 二者存在矛盾之处,且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败诉风险。 范阿姨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在2018年1月7日在被告处的存款为20000元,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据此遂驳回了范阿姨的全部诉求。 对此,这事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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