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独居在12楼,她躺床上休息时,突然,她通过衣柜的反光,发现有个鬼鬼祟祟的陌生男子,贴在窗户上偷窥她,她虽然吓了一跳,但认为男子是走错了地方,也没当回事,万万没想到,几天后,男子下着大雨没打伞又来偷窥,女子彻底慌了,赶紧安了监控,第三次,她看到监控立马报了警。
6月23日,据荔枝新闻报道,王女士是个独居女性,可她遭遇了一件事,可能这辈子都没自己住的勇气了。
这天,王女士背对着窗户,躺在家里的床上休息,她似睡非睡时,无意间瞥了一眼衣柜,心里突然收紧了。
因为,她通过衣柜反光,发觉有个黑影贴在窗边,正在鬼鬼祟祟往窗子里偷窥。
王女士一扭头,黑影突然一闪,消失不见,虽然把王女士吓了一跳,但她并没放在心上。
不是她大大咧咧,而是窗外就是她所在12楼的连廊,平时经常有人经过。
所以,她认为光天化日之下,不会有人明目张胆的偷窥,一定是过路人,或者走错地方的人。
于是,王女士认为自己大惊小怪了,她拉上窗帘,继续呼呼大睡。
可没过多久的一个下雨天,让王女士改变了看法,提高了警惕。
因为,那个雨天,陌生男子再次出现,他没打伞,在窗边探头探脑,一看就目的不纯。
王女士的心提到了嗓子眼,但她如果报警的话,压根没证据,虽然心里很害怕,但她还是淡定的买来监控,进行了安装,决定拍到男子偷窥的画面,然后把他绳之以法。
在王女士看来,男子偷窥只不过是踩点,可能还不确定她是否是独居?如果最终确定了,那她就危险了,到时候,他闯进来,自己手无缚鸡之力,那岂不是身陷险境?
王女士毫不迟疑报了警,目前警方正在调查。
有人提出质疑,搞不懂,12楼咋站在窗外?是塔楼吧,塔楼一层好几户,中间的窗户在走廊里,我以前住的就是,左右两头还好,中间就是那样,内走廊应挂窗帘,至少下半部也要贴窗户纸(有卖)。为什么要三次才报警?别人还以为你不在乎,问题还是出自己,贴个膜什么的,别人早就没那机会,细节不可小觑。
王女士安装监控拍摄的第三次偷画面是关键直接证据,结合前两次证言,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男子长期侵扰的违法事实。男子并非单纯路过连廊,而是刻意停留窥视,超出合理使用范围。
像这种人就不要打马赛克,直接把正脸照曝光,这些人好多都是有瘾的,根本改不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男子3次潜入12楼连廊,通过窗户窥视王女士的私密生活,其行为已构成对王女士隐私权的严重侵害。
男子通过连廊窗户窥视,并刻意选择雨天实施,足以证明他的主观故意,符合“情节较重”的情形,可处5-10日拘留。
男子首次偷窥没被追究,但其后续两次变本加厉的行为,尤其是雨天没打伞、刻意停留,表明其具有持续性侵扰的恶意。
三次以上的同类违法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多次实施”,行政机关可依法从重处罚。
如果男子行为具备威胁性、持续性和恐吓性,可能构成《刑法》第293条的寻衅滋事罪:
男子持续偷窥独居女性的私密空间,足以使王女士产生强烈的不安全感和精神压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恐吓他人”包括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的行为。
男子反复侵扰行为已超出一时冲动或偶然犯错,而是有预谋地对特定对象实施心理威慑,符合“情节恶劣”标准。
男子利用公共连廊这一半开放空间实施偷窥,对其他住户的安全感造成潜在威胁,且三次行为中两次涉及极端天气,表明他行为的顽固性和危害公共秩序的主观恶性,已具备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王女士首次发现偷窥时没留存证据,但后续两次行为中,第三次监控录像直接记录男子停留窥视的动作,结合前两次的目击陈述、天气记录,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男子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如果警方调查后认为男子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可直接以刑事案件立案,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移送检察机关起诉。若认为尚不构成犯罪,则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顶格处罚10日拘留。
王女士可要求男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物业或社区应加强对高层住宅连廊、走廊的监控覆盖和巡查,设置反窥视装置,如磨砂贴膜,并定期排查安全隐患。
本案中,王女士第三次安装监控后才固定证据,反映出初期风险防范意识不足。
独居者在发现首次可疑行为后,立即采取报警、加装摄像头、遮挡窗户等主动措施,避免侵害升级。
信源:信源:荔枝新闻2025-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