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海,一男子花130多万,买了套房,万万没想到,房子竟然烂尾了,房子没了,还

道厅途说 2025-06-26 13:37:30

广东珠海,一男子花130多万,买了套房,万万没想到,房子竟然烂尾了,房子没了,还要还房贷,男子可不想做这个冤大头,他一怒之下,把开发商和银行都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和房贷合同,法院的判决大大出乎房奴的意料,真是太解气了!

6月25日,对于珠海的张华来说,真是一个扬眉吐气的日子,连日的阴霾一扫而空,心情格外舒畅。

原来,张华掏空积蓄,父母又倾囊相助,他终于首付130多万,买了套房,在珠海这个寸土寸金的城市,有了自己的一席之地。

虽然,从此他就要勒紧裤腰带,节衣缩食当房奴了,但是,上有片瓦,下有立锥之地的满足感,让他觉得一切都值得了。

可张华高兴的太早了,到了交房的日子,却迟迟没动静,紧接着传来了让人震惊的坏消息,开发商资金链断了,项目停工,交房日遥遥无期,房子就等于烂尾了。

张华心里咯噔一下,他感觉自己好倒 霉呀,掏空家底,人生第一次买房,竟然遭遇了烂尾。

可他也只能面对现实,别无他法,房子没了,每月万元房贷还得交,张华可不想做这个冤大头,他决定及时止损。

可断供的话,自己的信用就有污点了,他不想坐以待毙,一纸诉状,把开发商和银行都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

无独有偶,江苏连云港的柏某和杨某娟,也遭遇了和张华一样的经历。

柏某和杨某娟也贷款买了套房,房贷都还17169.26元时,房子也烂尾了,他们也跟珠海的张华一样,不想吃这个哑巴亏,也把开发商和银行告上法庭。

还好,法院判决公正,要求开发商返还柏某和杨某娟支付的17169.26元,以及利息,开发商向某银行偿还《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这没啥可说的。谁违约谁担责。

而张华这边,也传来好消息,他的购房合同和借款合同也同时解除了,开发公司退还购房款,维修基金,张华以偿还房贷本金,团购费等130多万元,还需负责为清偿的房贷本息。

这个判决大快人心,有人提议,希望全 国都能这样维护购房者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真正做到为百 姓服务!

有人说,这本是天理,成了本不该迟到的正义,什么时候我们这边也能这样?我儿子的一个发小就买到了烂尾房,我感觉他整个人都颓废了,每个月还在还房贷。

还有人认为,一直都可以这么做的,法院也会判你胜诉,让开发商还你钱。但是,第一、开发商没钱,只能变老赖;第二、保交楼一旦完成交付,那套房子跟你没关系了,你只能找开发商要钱。 所以只能二选一,要不等,要不起诉拿钱。

问题是开发商没钱拿啥来退。但是法律上总算迈出了这一步。第一,开发商没钱你怎么保护购房者的利益?第二,之前败诉的购房者可以改判吗?

问题是,房子这种判决不可以接受,因为你接受判决,你放弃了烂尾房权利的同时,你得到的只是无法兑现的债务关系,债务关系下,房产公司申请破产你会一无所有。

这才合理,再一个就是,卖东西,东西都没做好就出钱预付。我是不做这些傻事的,就是这房子和你没关系了,你也退不到钱,但是不用继续交了。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购房合同与贷款合同存在“主从关系”,主合同解除后,从合同(贷款合同)因目的落空可依法解除。

本案中,张华因开发商逾期没交房烂尾,主张解除购房合同与贷款合同,法院判决两合同均解除,开发商需退还已付购房款并承担剩余贷款本息。

开发商没能按期交房,属于《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情形,购房者可行使法定解除权。

因烂尾导致购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购房者依法解除合同后,根据司法解释第20条,贷款合同同步解除。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开发商需直接承担返还房款、偿还剩余贷款的责任,切断购房者与银行的债务关联。

开发商将贷款返还银行、房款返还购房者,避免购房者陷入“房财两空”困境。

本案中,张华已还房贷本金及团购费等130余万元由开发商退还,未清偿贷款本息也由开发商向银行偿还,体现了“谁违约谁担责”的司法原则。

此类判决,把责任完全转嫁至违约方开发商,降低购房者风险。

如果开发商已资不抵债或破产,判决可能面临执行困难,如退款无法落实。

但法律上明确开发商责任,为其后续资产清算或政府“保交楼”政策介入提供依据。

信源:齐鲁壹点2025-6-25

0 阅读:229
道厅途说

道厅途说

道厅途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