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和未婚妻去做婚检,万万没想到,他竟被查出HIV。他顿时五雷轰顶,在诊室嚎啕大哭,随后,男子哀求医生,千万别告诉他未婚妻,否则她会看不起他,然后跟他一刀两断,医生既纠结又担心,因为男子的未婚妻,已经有感染HIV的高风险了,这可如何是好?网友:生命健康权大于隐私权!这是底线,说其他的都是扯犊子!
6月25日,潇湘晨报报道了一起案例,一场婚检,让一场大喜事,蒙上了阴影。
一男子即将娶妻生子,父母双方已经装修好了婚房,订好了酒店,发放了喜帖,事无巨细全做了周密的安排。
女方家也准备好了嫁妆,就等着大喜的日子一到,就敲锣打鼓的把女儿风光出嫁。
按照规定,男女得去做婚检,这个是很有必要的,众所周知,婚检是保障婚姻健康、预防疾病传播、优化生育质量及维护家庭幸福的重要措施。
当然,这对即将办喜事的新人是很自信的,他们家族都没遗传病史,在他们看来,婚检就是走个过场而已。
可当男子拿到感染HIV的诊断书时,他目瞪口呆,大惊失色,随即嚎啕大哭。
对于他是怎么感染的HIV,我们不得而知,是不洁身自爱,太放纵自己了,还是输入了感染的血制品,这个无从知晓,医生也不便多问。
男子冷静下来后,竟然提出一个让医生为难又纠结的要求,那就是一定对他的未婚妻守口如瓶,如果他感染HIV的事,被对方知道,那么,她肯定看不起他,然后跟他分道扬镳。
可男子说他太爱未婚妻了,压根就离不开她,他接受不了这样的结果。
如果他们一拍两散,他感染的事就会不胫而走,那他还怎么做人呀?真是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呢?
医者仁心,医生面对男子给出的难题,纠结不已,按理说,如果男子让医生保密,医生说出去,属于侵犯隐私。
但是,让医生忧心忡忡的是,这个男子的未婚妻,可能已经感染了,即使没感染,也已经处在危险之中。
如果未婚妻知道真相,可能还会避险,如果把她蒙在鼓里,那真是凶多吉少。
最后,医生同意不告知男子未婚妻,但从人性良知和爱情责任的角度,对男子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让他主动的跟未婚妻坦白。
男子好像听懂了,也受到了触动,但他有没有勇气说,不得而知,真为他的未婚妻捏一把汗。
有人认为,隐瞒女方是不对的,不道德的,牺牲大多数人的健康,成全一小撮人所谓的隐私,难道是想让人人携带病毒?最后完成人种的自然筛选,存活的人HIV抗体就刻进基因里了?
这是男子拉未婚妻一起下地狱,谁能接受?那个家庭能接受?一方有传染病,不告诉对方这是极端不负责任,甚至是恶意传播疾病后患无穷。报告应一并发送双方知晓,是否接受,那是双方商量后的事。
婚检的意义是什么?就是男、女双方公平公正地透明的,公开各自的检查结果,并且在得知对方的婚检结果时,结婚的决定权由他们自己把握,医院和医生有义务告知,如果发现异常,医院和医生有义务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其它情况另论,如果是婚检,那双方都是应该有知情权的,否则就失去了婚检的意义了吧?
应该加上一条,凡事婚检的,要在婚姻登记处签订婚检协议,签署后,婚姻登机关有权知悉婚检结果并对外保密,但对另一方有告知的义务。
查岀HIV,不告诉配偶等同于谋 杀配偶,这不是爱,这是极端自私的行为,这个病必须透明化,才能保护健康人的健康不受到侵害。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第2项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本案中,医生面临感染者隐私权与配偶健康权的冲突,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感染者未主动告知未婚妻已违反法定义务。
隐私权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在HIV感染者已发生或可能发生性行为的情况下,未婚妻的健康风险显著高于隐私保护需求,医生的保密义务退居次要地位。
感染者负有主动告知配偶或性伴侣的法定义务,隐瞒事实可能构成故意传播疾病的违法行为。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具体身份信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将感染事实告知其配偶或性伴侣,并给予医学指导。
在感染者拒绝履行告知义务时,疾控机构可突破隐私保护,直接向其配偶披露感染风险,以保障他人健康权。
医生可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将感染者情况报告疾控机构,由其评估风险并决定是否告知未婚妻。
医生如果盲目遵循保密要求而放任风险,可能因“未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承担行政或民事责任。
医生应明确告知感染者法定义务,如果他仍拒绝配合,则启动疾控程序,避免自身陷入“知情不报”的法律风险。
信源:潇湘晨报晨•视频2025-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