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花了5510元,在服装店里挑选了39件衣服,回家试穿才发现,一件也

伊力瞎掰扯 2025-06-27 13:04:38

浙江杭州,女子花了5510元,在服装店里挑选了39件衣服,回家试穿才发现,一件也穿不上。女子要求退款被拒绝后,向媒体曝光此事,称店老板不让试穿衣服,保证每一件都能穿上。可店老板说,衣服都是均码,为她服务的两个多小时,全部退款不现实。

6月24日,湘乡晨报报道,女子刘某带着母亲来到某服装店买衣服。

因为这家服装店卖的也便宜,她几乎每年都会从这里买衣服。

这一次,刘某跟母亲一共挑选了39件衣服,总花费5000余元。

结果没想到,回到家后刘某进行试穿,试穿了几件都穿不上,无奈准备去退款。

店老板直接拒绝了刘某的要求,刘某随即联系了媒体进行曝光。

刘某告诉记者,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这家店不允许顾客进行试穿。

另外,工作人员还保证,这些衣物都能穿的上,刘某才购买的。

店老板对此的解释是,店里所售卖的衣服为均码,会有工作人员进行试穿,顾客感觉合适就可以买下。

另外店老板表示,已经尽可能考虑到刘某的身材,前前后后为她服务了两个多小时。

刘某的诉求是退还所有的衣服,店老板给出的方案是更换款式。

经过记者以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刘某现场试衣服,不合身的进行退货退款处理。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服装店不允许顾客进行试穿,这种规定是否合理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进行试穿,是行使上述权利的重要方式。服装店老板单方面制定这种规则,对于消费者来说并不公平。

第二,刘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再购买这种衣服的同时,也应该认识到可能存在的状况。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然人,其中包括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他们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刘某称,试穿的工作人员体型与自己存在较大的差异,此时刘某就应该做出正确的判断,自己所购买的衣服是否合身。

第三,店老板拒绝进行退货退款的行为,是否恰当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只有在衣服质量存在问题的时候,消费者才有权要求进行退货退款。

可是在本案中,衣服自身并不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退货情形。

另外,商家给出的处理意见是,可以给刘某进行更换义务,刘某并没有同意。

虽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网络等非现场销售方式下消费者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权,但未强制要求实体店实行无理由退货。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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