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女子搬家,看某平台广告有一口价158元搬家服务,觉得挺划算就下了一单。

清歌畅 2025-06-27 22:22:20

江苏盐城,女子搬家,看某平台广告有一口价158元搬家服务,觉得挺划算就下了一单。结果,物品送到新家楼下后,却被要求给3名搬家工人每人300元,女子愤怒,坐地起价不给!3人凶巴巴地说:不给咱们就耗着,反正我们有的是办法!僵持一个小时后,女子怕被报复只好付了900元。谁知,他们拿到钱也没把东西搬上楼,全走了!女子愤怒地向平台投诉,并报了警,结果搬家公司傻眼了! 据半岛晨报6月24日报道,刘女士要从出租房搬家新房,距离不远,也就10分钟的车程,可东西不多也不少,如何搬过去她有些犯难。 她发现某平台一搬家公司有“158元一口价”的搬家服务。她思考了下觉得很划算,便下了一单。 搬家时来了3个人,一会功夫东西就搬上车,10分钟路程就送到新家。 刘女士很高兴,真是专业人做专业事,三下五除二问题就解决了! 3人又手脚麻利地把物品卸下车,刘女士想着这些东西再搬上楼,就大功告成了。 谁知,3人刚卸完车,就让刘女士另外支付每人300元的搬运费。 女子很吃惊:不是一口价158元?怎么又要钱?我不可能给你们! 这3人一听,立马翻脸!什么一口价,158元只是车费,搬货上车、下车上楼,还得加人工费每人300元,共900元。 我平台已付过费了,你们又2次收费?太离谱了!刘女士很恼火。 领头的高某黑着脸,勃然大怒:我们东西都给你运来了,人工费必须给!不给钱?我们就耗着!反正有的是办法对付你! 另外两名搬家工人也气势汹汹地围了过来,“咋的,想不给钱?” 刘女士看他们的架势,心里很害怕,可她觉得平台已注明是一口价,自己都花完钱的,再坐地起价,就是讹人! 她与3人僵持了差不多一个多小时,3人情绪激动,言语中带着威胁、恐吓辱骂,他们甚至冲过来想打刘女士。 刘女士脑海中闪过各种可怕的后果,她担心对方会报复。 她咬咬牙,哑巴吃黄连自认倒霉吧!最终支付了900元的人工费。 谁知,3人拿到钱后,竟开车扬长而去,留下一堆物品堆在楼下。 刘女士愣在原地,钱都给了活咋不给干了?她越想越憋屈,随后向平台投诉,并报了警。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调查,这一查,竟牵出了一个长期作案的“搬家套路团伙”。 原来,2022年11月,王某与夏某合伙成立了一家搬家公司,王某负责日常经营。 公司先后招募高某、李某等9人为货车司机、搬运工。 王某作为公司负责人,甚至还向员工传授经验:等把货控制住了,就以人工费、工时费为由加价,每人100元,或者每小时400元。客户不同意,就用言语威胁,软硬兼施,遇到硬茬就适当降价,总之不能空手而归! 在他们的操控下,每单赚取的费用是原本“一口价”的2倍—9倍之多,而许多消费者都像刘女士一样害怕报复,只能默默咽下这口苦水。 这家搬家公司,在多个线上平台收到的投诉不计其数,全都是关于坐地起价的问题。 2024年11月,以王某为首的8名涉案人员相继落网,另外两人也选择自动投案。 检察官对这起案件进行涉案人员的定性讨论分析,他们有言语威胁、恐吓辱骂等行为,且确实存在交易行为,其行为该定性为强迫交易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2025年2月8日,公安机关在补充相关证据后,以涉嫌强迫交易罪将王某等10名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 王某等人虽有言语威胁、恐吓辱骂等行为,但他们是以提供搬家服务为基础,在交易过程中以人工费等理由加价,属于正常交易的异化。 其目的是通过强迫交易获取非法利益,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财产权等,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而敲诈勒索罪并非基于交易目的,是完全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王某等人并非无中生有地索要财物,而是在有搬家服务这一交易行为的前提下实施的犯罪,所以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虽刘某等3人参与订单较少且未参与现场谈价,但作为搬家公司员工,明知公司存在以低价吸引客户,在搬家过程中强迫加价的行为模式,仍按照公司安排参与搬家服务,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他们与王某等主犯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帮助公司完成搬家业务,从而为强迫交易创造条件的行为,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最后,检察院对王某、赵某、高某等7人依法以强迫交易罪提起公诉。 对参与订单较少的刘某等3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等3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月30日,法院审理后以强迫交易罪对王某、赵某、高某等7人进行判决。 您对此事怎么看? 信源:半岛晨报202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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