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氏哭着跪在衙门口,手上是被撕烂的门帘和抓破的皮肉,她说,半夜有人闯进屋,把她按在床上。她喊了,打了,可那人还是得逞了,她一个寡妇,没人撑腰,只能跑来报官。可衙役看她上了年纪,穿着破旧,直接摇头:“你这样子谁稀罕碰你?”有人在旁边起哄,说她是在做戏。 知县坐在堂上,听了一圈,翻了翻案本,最后写了四个字“证据不足”。 张氏原以为报案能讨个公道,没想到,不但案子没立,还被责了四十板,说她诬告别人,她爬出县衙那天,嘴角还在流血。 像这样的案子,在清代并不少见。山西泽州这宗案子收录在《清代刑部档案选编》里,卷宗很薄,原因很简单,没往下查。 因为那时候对“强奸”这事,门槛太高,一个女人如果想要告一个男人“强奸”,要拿出三样东西:一是三天之内就得报官;二是有明显外伤,比如牙印、抓痕、破体;三是有“反抗”行为,比如喊叫、咬舌、撞墙。哪样差了,哪怕是真被强了,也定不下来罪。 有意思的是,古代律法并不是没有对强奸下过重手,像《唐律疏议》就写得很清楚:强奸妇女者,处以绞刑,如果女方因此死去,罪加一等,凌迟处死。 但问题是,这套律法在实际操作上,难度极大,因为查案的不是独立的警察,而是由地方官主导,而这些官往往更信“名声”“节操”那一套。 女的只要有过婚史,或者和那男的认识,案子就容易被推成“通奸”处理。 明代苏州就有这么一宗案子,一个姓王的女仆被主家少爷锁在柴房里,事后她找主母哭诉,主母先让她写悔过书,说“一个仆人,怎敢勾引主人”。 等闹到官府,县官查了一圈,判决是“女仆有引诱之嫌,主家少爷误以为从”,女仆被打了六十大板,赶出苏州,记录上是“通奸案”,这个案子载于《明实录》,还有案卷记录。 但更多的女性,连说的勇气都没有,在乡下,哪家女儿出了这种事,就算真是被害,也会被当成“丢脸货”。 嘉庆年间,河南有个田姓姑娘,被本家叔叔在灶房里动手动脚,她哭着告诉母亲,结果第二天,她妈拿火烧了她那件破衣服,关了门,一句话不让她讲。 隔了几天,她被急急忙忙嫁给邻村一个鳏夫,娘家人说是“早订的亲事”,但村里人都知道,那男的原本是个断了亲事的瘸子,没人愿嫁给他。 这不是一个人一个村的问题,那时候的乡规民约,压根不给女人说话的地方。 族谱上写得清楚:“女若有奸污之名,不准立碑入祠。”意思就是,一旦被人说“被奸”,哪怕没做错,也成了耻辱,娘家都不能替她撑腰。 很多人选择“闷声吞下去”,不是因为她们软弱,是她们知道,一说出口,名声一塌糊涂,谁也帮不上她。 抗战时期,这样的事也有记录,1943年,山东德州有个叫王氏的寡妇,在村里干活,被村支书叫去帮忙搬东西。 那人借着酒劲把她压倒了,事后她去找支书母亲理论,结果被打了一顿,她弟弟带她去报案,可当时是伪政权,地方法院根本不收这类案。 过了几个月,王氏“失踪”了,村里人说是改嫁外村,其实她弟弟找到她尸骨,是埋在村西荒地,那案子后来被归成“失踪纠纷”,结案了。 这不是孤例,《山东乡土司法档案》里记录过不少“失踪案”,案卷上大多写着“未查明”、“可能通逃”、“改嫁外村”,但底下的人都知道,这些女的不是失踪,是被害了。 问题是没有人追查,没有制度支持,连尸体都没地方放,哪有说法? 清代还有个案例,一查更让人后背发冷,河南某地,有三位女子被指“私奔”,被本地一位乡绅关在祠堂里整整五年。 五年里,她们不给放风,不给出门,人没了,才埋在后山。这事还是知府换届时偶然在日记里写了一笔:“祠后发现三女白骨,已下葬,乡绅拒见。”就这样,一句“拒见”,案子没了。 有些人说古代没有强奸案,是因为风气好,男人规矩,其实不对,那年代,律法越严,女人越说不出话来,不是没发生,是没人敢说。 很多时候,受害人连受害的资格都没有,没有录音、没有录像、没有验伤报告,有的只是女的哭、男的咬定“她愿意”,告不成,女的还得再挨顿板子。谁还敢告? 所以你翻《清代刑部档案》,会发现一件怪事:通奸案比强奸案多。按理说,强奸是犯罪,通奸是私德,怎么“自愿”干的事反而多?答案其实很清楚。 那些真正被强的、想报案的,最后案子都成了“通奸”,只因为“告不成”。所以看表面数字,觉得古代风气好,其实底下藏了多少沉默,多少咬牙切齿的“忍下去”,根本数不清。 真正的平静,不是没波澜,是水太深,没人敢往下看。 参考资料: 王则柯:《古代中国性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年 《清代刑部档案选编》,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1989年 《山东乡土司法档案(1937—1949)》,山东省档案馆,2010年 《明实录》整理本,中华书局,2011年
张氏哭着跪在衙门口,手上是被撕烂的门帘和抓破的皮肉,她说,半夜有人闯进屋,把她按
寒星破晓光淡
2025-06-28 14: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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