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富豪与妻子长期分居后,由保姆悉心照料17年,两人产生感情并同居。为报答保姆,富豪立下遗嘱,欲将名下价值4000万的房产、股权等财产全数留给她,并两次起诉与妻子离婚未果。然而,就在第二次离婚诉讼期间,富豪突然离世。保姆手持遗嘱要求继承巨额财产,却遭到原配妻子的强烈反对。官司打到法院,一审认为遗嘱是富豪真实意愿,判保姆胜。但妻子不服上诉,提起上诉,终迎来转机。 2025年7月11日,据河南民生频道报道, 男子刘某(化名)与妻子结婚多年,生育了三个儿子和两个女儿,虽然感情不和,但始终未离婚。 晚年,刘某与妻子分居。刘某因经济条件优越,聘请了一位保姆照顾自己。保姆工作细致,对刘某照顾周到。两人在长期相处中产生感情,并开始了同居生活,这一同居关系持续了17年。 随着年事渐高,刘某感念保姆17年的陪伴与照顾,希望给予她财产保障和名分。 刘某先向妻子提出离婚。但因夫妻双方年事已高,法院认为无离婚必要,进行了调解,未准许离婚。 见离婚不成,刘某担心自己去世后财产会由妻子继承,遂立下遗嘱。遗嘱内容为:将其名下包括300平米房产、公司股权及其他财物在内(总价值约4000多万元)的全部财产,指定由保姆继承。 而刘某仍未放弃给予保姆名分的想法,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然而,在此次离婚诉讼的审理过程中,刘某不幸去世。 保姆在料理刘某后事后,手持刘某留下的遗嘱,找上刘某的原配妻子,要求继承刘某的全部财产。 刘某妻子坚决反对,认为两人婚姻关系从未解除,财产应归自己所有,遂向法院起诉保姆,要求确认遗嘱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与保姆虽在刘某婚姻存续期间同居有违公序良俗,但刘某基于17年情谊立遗嘱赠予财产的行为属于其个人遗愿,判决遗嘱有效,保姆有权继承。 一审判决后,妻子不服,遂提起上诉。 那么,二审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1、刘某的遗嘱是否有权处置全部名下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刘某立遗嘱时及去世时,其与原配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仍然存续。在双方没有约定分别财产制度或有证据证明是婚前财产外,双方取得的工资、收益、房产、股权等,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意味着,刘某名下的300㎡房产、公司股份、4000万财物,绝大部分并非完全属于刘某个人,而是刘某与原配共同共有,通常各占一半份额。 刘某有权通过遗嘱自由处分其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他个人的那一半份额。然而,他无权通过遗嘱直接处分属于原配的另一半夫妻共同财产。将原配的财产份额也“遗赠”给保姆,这超越了其处分权限,构成了对原配财产权的侵害。 因此,遗嘱中涉及处分原配财产份额的部分,自始无效。 2、刘某的遗嘱中处分其享有的一半财产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 刘某在婚姻关系合法存续期间,尽管分居,与保姆长期以类似夫妻的方式共同生活,建立了实质性的伴侣关系。这公然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属于典型的违背公序良俗行为。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保姆虽然提供了长达17年的照顾,这种照顾确实深入细致,甚至产生了感情依赖。但这并不能改变一个基本事实,刘某的婚姻关系从未解除。 保姆的付出,无论多么可贵,其建立关系的起点和持续状态,都是在明知对方有合法配偶的前提下进行的。情感的慰藉和生活的照料,无法正当化这种在合法婚姻之外建立长久亲密伴侣关系的行为本身的法律瑕疵。 虽然遗嘱中刘某享有部分的财产,原则上其有权处分,但法院没有孤立地看待遗嘱行为,而是与背后的目的关联性审查 刘某立遗嘱的直接动机表面上看是报答保姆17年的照顾,实际上,刘某是试图在生前无法给予保姆“名分”的情况下,通过财产赠与的方式,在法律上确认和保障他们之间这种违背公序良俗关系的“成果”,这显然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而保姆在这个过程中,非常清楚刘某有合法配偶,且从未离婚。她对二人同居关系违背公序良俗的性质是明知的。她并非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善意”地接受赠与。 因此,遗嘱不是部分无效,而是全部无效。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认定刘某所立遗嘱无效,并判决刘某的遗产归其妻子所有。 对此,大家有什么想说的呢?
广东深圳,男子和保姆同居17年,妻子不管,反正我不离婚,男子想给保姆名分,起诉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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