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三兄妹因合伙开公司闹翻,在父亲病逝后,哥哥竟没通知两个亲妹妹,自己悄悄处理了后事。更过分的是,任凭妹妹们怎么追问,哥哥就是不告诉她们父亲骨灰埋在哪里。姐妹俩连个上坟磕头的地方都找不到,憋屈又痛苦,忍无可忍把哥哥告上法院,要求告知骨灰下落,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哥哥的做法不仅有违道德,更是违法,支持了姐妹俩1万元精神损失费。哥哥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这样判决。哥哥的做法予以的批评并作出了判决 2025年7月13日,据三湘都市报报道, 陈梅(化名)、陈兰(化名)与哥哥陈忠(化名)系同胞兄妹。 2016年前家庭关系尚可,后因陈梅与陈忠合伙开公司产生股权等纠纷,加上家庭琐事累积,兄妹关系严重恶化。 2021年2月,三兄妹的父亲因病去世,而作为操办后事的儿子,陈忠未通知两位妹妹陈梅、陈兰,也未通知其他亲友。 陈忠独自领取了父亲的骨灰。此后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无论两位妹妹如何追问,陈忠始终拒绝透露父亲骨灰的真实埋葬地点。 由于不知父亲葬于何处,陈梅、陈兰无法进行祭奠,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在多次沟通无果后,两人将哥哥陈忠起诉至雨湖区人民法院。她们的诉讼请求明确:1. 要求陈忠告知父亲骨灰下落及真实埋葬地;2. 要求陈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是,哥哥陈忠却认为两个妹妹没有所谓祭奠权,这压根不是法定权利,自己无需履行告知父亲骨灰下落及埋葬地的义务,更别说什么造成精神损害了。 对此,有人说,亲爹没了都不告诉亲妹妹?多大仇啊!合伙开公司闹掰了那是钱的事,不让妹妹送亲爹最后一程、连个上坟的地儿都不给,这心得多狠?一审法院判赔一万我都觉得少了,这精神折磨两年多,多少钱也买不回磕头的机会啊。 也有人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就说了兄妹积怨很深,谁知道背后到底发生过啥?也许妹妹们之前做了什么特别伤人的事,让这哥哥彻底寒了心? 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法律条文里没有直接写着“民事主体享有祭奠权,必须通知兄弟姐妹亲人死讯和葬在哪”的条款。哥哥陈忠的抗辩核心就是,法律没明文规定,凭什么要我告诉她们? 法院并没有拘泥于条款,而是认为,祭奠权是近亲属尤其是直系血亲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人格尊严而产生的一种精神性权益。子女对父母的哀思、怀念、追悼,是人之常情,也是维系家庭关系和社会公序良俗的重要部分。这种因血缘关系产生的、与生俱来的精神需求,属于《民法典》所保护的人格权益范畴。 陈梅、陈兰作为逝者的子女,无论儿子还是女儿,在身份关系上完全平等,都享有祭奠的权利。哥哥陈忠作为儿子操办后事,并不意味着他有权排除妹妹们作为女儿的基本权利。 祭奠权的核心是能够祭奠,如果连逝者何时去世、葬于何处这些最基本的信息都无法获知,祭奠权就形同虚设,沦为一句空话。 因此,陈梅、陈兰知晓死讯和埋葬地是行使祭奠权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和基础环节。 法院明确指出,除非他能证明父亲生前明确、有效地表达了不让女儿祭奠的意愿,否则女儿平等享有祭奠权是法律推定的事实。 他未能举证,故哥哥陈忠声称妹妹不享有祭奠权是站不住脚的。 所以,哥哥陈忠负有法定义务告知妹妹们父亲的死讯及真实埋葬地。 同时,哥哥陈忠认为即便陈梅、陈兰享有祭奠权,但没告知不会导致严重精神损害,不需要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明确指出,陈忠故意不告知陈梅、陈兰气父亲骨灰埋葬处,侵害了姐妹俩的知情权,而其长期隐瞒这一事实,在陈梅、陈兰追问的时候也拒绝告知,造成姐妹俩无法参与丧葬、无法祭奠,精神痛苦,已经构成侵权。 而本案涉及的是对逝去至亲的终极告别和持续追思的权利,正是因为哥哥陈忠对亲妹妹的故意隐瞒,背叛了基本的亲情信任,伤害具有叠加性,不仅是失去父亲的痛,还有被至亲伤害的痛。 在时间上,陈梅、陈兰长达两年多无法祭奠,这意味着妹妹们错过了最重要的告别仪式、多次忌日、清明、中元节等传统祭奠节点。这种持续性的、无法弥补的遗憾,其精神煎熬是剧烈且长期的。 而父亲已逝,葬礼无法重来,逝去的祭奠时光无法追回。这种永久的缺憾是精神痛苦的核心来源。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陈忠向陈梅、陈兰告知其父亲骨灰下落及真实的埋葬地,并赔偿陈梅、陈兰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万元。 陈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大家怎么看?
悲剧啊!看了湖南烘焙店老板被自家烤箱砸死的现场,心里真的太酸楚了。他才39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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