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已婚男子借给一女网友1000元,事后找对方要账时,见对方主动提出“肉偿

律安说法 2025-07-14 11:31:51

上海静安,已婚男子借给一女网友1000元,事后找对方要账时,见对方主动提出“肉偿”,耐不住诱惑,便与对方发生了关系。结果悲剧了,过程中,被对方的邻居举报,而后被警方逮个正着,以嫖娼为由拘留10日。事后,男子越想越不对劲,觉得自己没有付钱等不算嫖娼,于是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警方对自己处罚。法院这样判!(来源:大河报等2025年7月13的报道) 据悉,已婚男子杨某在网上与女子刘某结识。 期间,刘某因手头拮据,向杨某借了1000元应急。 约定了还钱期限到了后,刘某并没有按照约定把钱还给杨某。 虽然钱也不多,但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再加之与刘某只是泛泛之交,杨某遂向刘某讨要。 刘某表示可以,并让杨某到自己所在的出租房拿起。 怎料,等杨某到了刘某所在的出租房后,刘某又哭起了穷,声称自己没有工作,现在连饭也吃不起了,更别说还钱。 不过,虽然如此,刘某表示愿意与杨某发生一次关系,以此偿债。 杨某虽然已婚,但是见刘某楚楚可怜,还如此主动,最终没有按耐住心中的冲动便与刘某发生了关系。 可令杨某万万没想到的是,刘某隔壁的邻居听到了动静,怀疑刘某从事皮 肉生意,便报了警。 民警很快上门,进行突击检查,将杨某与刘某逮个正着,而后在查明事情经过后以嫖 娼为由对杨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第9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不仅如此,由于杨某已婚,警方还将决定拘留杨某一事,通知给了杨某的妻子。 杨某出来后,可想而知又被妻子埋怨、指责了一通。 “只是去要个债而已,却弄了一身麻烦!”杨某越想越憋屈,认为自己只是去要债,主观上并没有嫖娼的想法,客观上也没有给刘某付钱,不算嫖娼,于是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警方对自己的处罚。 那杨某的行为是否违法了呢? 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卖淫嫖娼(以下简称卖Y、PC)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Y、PC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Y、PC行为依法处理。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虽然刘某未当场取得财物,但以另一种方式增加了自己的财产,杨某也丧失了对刘某的债权,视为双方之间以金钱为媒介。 换句话也就是说,法院认为杨某虽然没有付给刘某钱,但是却以发生关系为条件,免除了刘某的债务,系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关系的违法行为,警方对杨某行为的定性与处罚并无不当。 最终驳回了杨某的全部诉请。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杨某被罚,刘某作为相对方也难逃处罚,只是案例中并没有提及而已。 而《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为杨某与刘某之间的交易违法,相应的约定当然无效。也就是说杨某如果耍赖,仍可以继续要求刘某还钱。 此外,或许有人会问,为什么那些拿钱包养情人的人就没啥事? 应当注意的是,从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来看,卖Y、PC除了要求金钱交易外,还要求交易双方具有不特定性。 钱包养情人虽然同样令人不齿,但是因发生在特定的人员之间,不能按照卖Y、PC处理!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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