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15岁女孩趁着父母在外打工,带着闺蜜来家里住。闺蜜觉得无聊,又喊来一个

有意义的生活 2025-07-15 09:53:45

河南新乡,15岁女孩趁着父母在外打工,带着闺蜜来家里住。闺蜜觉得无聊,又喊来一个男孩。结果,男孩把一个金手镯、两条金项链拿走,卖了18000多元,钱都被挥霍一空。等女孩的母亲发现后报了警,可男孩的父亲说,不是报警了吗?先抓住再说! 7月13日,小莉帮忙报道,女子王某有一个15岁的女儿,由于她与丈夫经常在外打工,平时都是女儿一个人在家里,王某感觉对不住女儿,女儿平时要是犯了什么错误,王某基本上不会批评她。 结果没想到,王某的纵容却给自己惹上了麻烦。 原来,王某与丈夫在外打工期间,女儿经常会带着自己的闺蜜到家里一起居住,本来这也没什么。可闺蜜不知道怎么想的,又叫来一个小男孩。 这个男孩年龄与王某的女儿差不多,不过却早就不上学了,他趁着王某女儿不受寓意,偷偷的把王某的两条金项链,还有一个金手镯给拿走了。 男孩又找来两个伙伴,把其中一条金项链和一个金手镯卖了18000元,至于另一个金项链,则被他们给不小心丢失了。 等王某发现之后心疼的不行,这些金首饰可是她一点一点攒下来的。王某报警之后,民警很快便找到了这名男孩。 在此期间,记者帮忙联系到男孩的父亲,没想到男孩父亲却说,他早就不上学了,整天不在家,你们不是报警了吗?先把人抓到再说。 事后,男孩虽然承认了自己的错误,也向王某道歉,不过卖出的这18000元早就被他们挥霍一空,他也无力进行赔偿。 男孩的父亲表示自己家庭条件也不好,常年在外打工,如果首饰真的找不到的,那么该赔偿的就进行赔偿。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男孩偷偷将王某的金首饰带走,其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男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王某的金首饰带走并卖出获得的钱款挥霍一空,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不过由于男孩不满18周岁,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王某并没有对女儿尽到相应的教育义务,同样存在过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由于平时忙于工作,王某的女儿长期独自居住,只能邀请自己的闺蜜到家中,这也给后续发生的问题埋下了隐患。 而王某没有教育女儿,当陌生人在家里时一定要注意保护好自己,保护好家庭内的财产,所以说,王某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第三,如果黄金真的追不回来,因此对王某造成的损失,男孩的父母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根据男孩父亲的供述,这名男孩早就辍学,且经常不在家中,而男孩的父亲也长期在外打工,证明作为监护人,男孩的父亲并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而由于男孩无力支付赔偿费用,所以说这笔钱应该由监护人承担。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少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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