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去要账,女子提出肉偿。双方发生关系后,男子减免了对方1000元。不曾想,民警接到举报。突袭检查。把男子带回派出所调查,认定男子嫖娼,对他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男子不服,把公安机关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了。
据7月14日闽南网报道。
杨某人到中年,妻子贤惠,子女懂事,家中经济无忧。
别人家因为子女不懂事,闹得鸡飞狗跳。他的子女们却从未给他惹过麻烦。
别人家因为夫妻矛盾冲突不断,他的妻子却贤惠善良,不但其他照顾好全家人,还妥善的帮他解决很多问题。
人到中年,能有杨某这样的状态,实属不易。因此,别人提起杨某都夸他有福气。
杨某每每听到别人的夸赞,都嘿嘿一笑,他从心里认可自己是幸福的。
但幸福的杨某,却遭遇了一件让他寝室难安的事情。
因为闲来无事,他在网络上认识一个姓刘的女子。
两人闲聊之后,并没有在过多交往。
谁知有一天,刘某突然给他发信息,说她原来工作的地方破产了,她要面临找工作的困境。
因当时没有收入。她的生活陷入困顿,连吃饭都成了问题,想问他借1000元,以解燃眉之急。
杨某最初觉得奇怪,刘某跟他只是在网络上有过几句闲聊,交情并不深,为何突然问他借钱?
但他转念一想,对方肯定是陷入困境。才会找他这个陌生人借钱,再说了,她借的又不多。
人嘛,谁都有遇到难处的时候,杨某犹豫过后,就借给刘某1000元。
彼时,杨某做梦都没想到,因为这1000元,会让他日后遭遇什么。
日子一天天过去,刘某从没提过还钱的话。杨某只好自己开口,说他有事急需用钱,让刘某归还借款。
刘某爽快地说:好啊,我手机不能转账,你来我出租屋拿。
杨某不疑有他,立刻赶到刘某出租屋。
两人见面后,刘某直言不讳的表示。她没有钱。她想通过肉偿还钱。只要两人发生一次关系,杨某把这1000元一笔勾销。
杨某没想到刘某竟然提出这样荒诞的要求,但他看到在灯光下风韵犹存的刘某如此主动,不由热血上涌,脑子一热,就答应了。
于是,一场邪恶的交易在出租屋发生。
事后,杨某准备离开时,却遭遇民警敲门。
原来,民警接到举报,说刘某涉嫌卖淫,于是突袭检查,看到了杨某和刘某。
杨某心中有鬼,在询问中支支吾吾,神色慌张。被民警带回派出所调查。
最终,民警认定二人卖yin嫖chang,按照治安管理处罚,对杨某作出拘留10日的处罚。
杨某没法隐瞒,打电话告知妻子,自己被拘留。
经历了这样的事情后,杨某妻子寒心,孩子们看他的眼神也变了。
事后,杨某越想越不对劲,他当时去刘某的出租房只是为了要账,他并没有嫖chabg的主观意图。
再说,民警也没有当面抓现行,凭什么认定他嫖chang?
于是,杨某把公安机关告上法庭。
杨某认为,嫖chang应该是双方发生关系,有主观意图,发生了金钱交易。
而他只是去要债,没有主观意图,也没有支付钱财给刘某,不应认定为嫖娼。
另外,公安机关让他辨认刘某的笔录时,照片只是一个编号,不是刘某本人。
这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属于程序违法。
因此,他的行为不应该定性为嫖娼。
法院审理后认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属于情节较轻,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通过双方的笔录,已经证明案件事实。并非一定要现场抓个现行。
刘某照片对应的编号信息的确不是刘某,这是公安机关工作失误导致,但这个瑕疵,并不能影响杨某享有任何权利和义务。
因此,公安机关并没有程序违法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认定事实清楚,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杨某的申请理由不成立。
综上,法院驳回杨某诉求。
杨某本有幸福的家庭,懂事的儿女,他借钱给刘某本是好心,但他不该答应刘某别有用心的交换条件,更不该在诱惑面前失去自制力。
他因一步之差,毁掉了自己的名声。让妻儿寒心,让他自己抬不起头。